本文关于器官捐献最新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新法律规定:活人的内脏不能捐献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 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 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捐献器官的强制规定,医院的说法可能是误解了“不能买卖人体器官”的细则。
2.谁知道关于器官捐赠的有关条文
在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等突发事故。
比如,每个美国公民去考驾照时,都会被问到:是否愿意捐赠器官?如果愿意,想捐哪个还是全捐?本人的回答将印在驾照背面,一旦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医生可以根据本人遗愿,在瞬间提取器官,用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 对此,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城市有了零星的类似规定,如《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
姚克教授设想,对杭州而言,主要是应考虑在法律授权的医院,发给每个入院病人一张表格,愿意捐赠的就登记在册,一旦死亡医院可以立即实行器官移植。 设计实用的捐赠程序 器官移植手术供体的极端匮乏,专家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首要是宣传科学,消除死后有灵魂的迷信思想。
另外,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省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洪朝阳建议,法律可以规定,死者生前表达过捐赠意愿的,家属不得干预医院取得器官;无人认领尸体,可用于医学科学等。
第三,具体的器官捐赠程序,可以借鉴国外的实用设计。 比如,国外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有了权威和明确的立法。
如前苏联1937年立法规定:不用死者家属同意,就可提取遗体的眼球;英国国会1952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只要死者或家属事前不反对,医生就可以提取器官;法国1947年通过相似法律。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器官捐献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
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该条 例将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
·我国将出台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确立八项原则 新条例严禁器官买卖 据了解,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针对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的买卖化倾向,黄洁夫特别强调了其中的非商业化原则:“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同时也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
黄洁夫说,在我国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捐肾广告现身医院公厕 标价每个肾20万元(组图) 移植机构将实行准入制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实行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制受到了器官移植界的关注。
据一位北京三甲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专家透露,近年来不少医疗机构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盲目进行器官移植项目,有时一个地区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多达五六家,造成了争抢供体器官和病人的混乱状况。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才能从事器官移植。
黄洁夫也肯定地表示,今后乡镇卫生院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开展器官移植,“目前不会强行推行一个地区只确定一家医院进行器官移植的措施,但一定要引进准入制度,只允许有条件的医院来做。” ·四百万盲人遭遇立法盲点 建议立法规范器官移植 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 黄洁夫同时透露,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
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中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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