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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7:24
本文关于香港刑事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香港地区属于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条款有哪些

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要形成法律法规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2.关于香港刑法 更多的知识

是香港现行刑事法规的总称。

香港没有集中、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典,涉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主要有:《刑事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偷盗罪条例》,以及《危险药物条例》、《赌博条例》、《保护妇孺条例)等。此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也属于刑事法规的范畴。

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1841年英国侵入香港后,英国法律制度也随之引入香港。

在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英国政府颁发了一系列与香港有关的法律,港英当局也制定了适应香港发展的法律。在香港逐步形成了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一套法律制度。

香港法律制度在形成过程中,也受到中华法系某些影响。香港刑法在殖民统治初期通行判例法,19世纪末叶后逐步为单行刑事立法和其他法规附带刑事立法所取代,成文法占了主导地位。

依照香港刑事法律,某种侵害行为构成犯罪,须同时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形成犯罪意图的思维能力,则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10岁以下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岁至14岁只对谋杀罪、伤害罪负一定刑事责任;14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

其他阻却违法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受强制或胁迫(除谋杀或叛国罪外)、误解(对事实的误解而不是对法律的误解)、意外事件等。 香港的刑罚有:死刑,适用于叛国罪、反对王室罪、海盗罪、谋杀罪等严重犯罪。

②监禁,包括终身监禁和有期监禁。有期监禁一般为3个月至15年。

对于判处监禁而有劳动能力者,法院可以令其无偿为社会劳动。③罚金,广泛适用于谋杀以外的犯罪,可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金额由250港元至500万港元不等。也有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由法官依法裁量。

香港的缓刑(制度适用比较广泛,由法官根据被告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决定。 香港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可分为三大类:①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包括叛国罪、反对王室罪、海盗罪、恐吓罪、伪证罪、乱伦罪、爆炸物品罪、毁坏财产罪、伪造罪、假证书假身份罪、性犯罪、游荡犯罪、贿赂罪、毒品罪、赌博罪、非法经营妓院罪等。

②侵害人身罪,包括谋杀罪、误杀罪、种族灭绝罪,准谋杀罪、辅助教唆自杀罪、暴行罪、身体强制或非法拘禁罪、重婚罪、堕胎、溺婴、摧残儿童罪、隐匿出生罪、猥亵罪、制造火药罪等。③财产犯罪,包括窃盗罪、强盗罪(抢夺、抢劫)、夜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货物罪、拥有盗窃工具罪等。

3.香港适用的刑法是什么

香港刑法并不是一部单一系统的法典,是一个在百余年间逐渐形成的、由成文法和习惯法共同编织的、庞大且复杂的法规体系。

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某一判例中表现出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本案,并且往往成为一种先例,而被以后法院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所必须遵守,并由此形成所谓“遵循先例原则”。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法律深受英国法的影响。从其形成过程上看,除了大量适用英国制定法和判例法外,即使香港立法局创制的法例也大都源流于英国相应的法规。

就总体而言,包括刑法在内的香港法属于普通法系的范畴,实为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因此,从法系类别上探析,大陆刑法与香港刑法存在较大的差异。

欲透析香港刑法的脉理、逻辑结构和基本精神,有必要深入探讨普通法的精神和特色。当然也应该注意到包括刑法在内的香港法也并非是对英国法的“搬字过纸”,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多元化的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模式,其中成文法已跃升为香港刑法的主体部分。

4.一个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犯了刑事法律,是适用特区的法律,还是宪法呢

适用特区的法律

(注:宪法是国家的大法,其他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所制定的部门法,一切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按照澳门刑法第5条第1款(C)的规定:“澳门居民在澳门外对非澳门居民作出之事实,或由非澳门居民对澳门居民作出之事实,只要:(一)犯罪人被发现身在澳门;(二)该等事实亦可为作出事实之地之法例所处罚,但该地不行使处罚权者,澳门刑法不适用之;及(三)构成容许将行为人移交之犯罪,而该移交为不可准予者”。香港刑法虽然没有类似澳门刑法这种成文法的规定,但是在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也大体是这样一种做法。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显然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范围,但是却不适用内地的刑法,因为香港和澳门都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范畴。

5.香港的法律的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的职能· 一、私法· 二、公法· 三、国际法· 四、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世界的法系· 一、苏维埃法法系· 二、民法法系· 三、普通法法系 ·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含义· 第二节 普通法· 第三节 衡平法· 第四节 立法· 一、联合王国的立法· 二、地方立法· 三、附属立法· 四、解释· 五、法定的定义· 六、解释的一般规则· 七、推定· 第五节 判例· 第六节 习惯· 第七节 权威著作 · 第一节 宪法性法律· 第二节 宪法的原则· 第三节 香港的宪法· 一、总督· 二、行政局· 三、立法局· 四、司法系统· 五、市政局· 六、乡议局· 第四节 咨询服务与冤情补救· 一、分区制· 二、理民府· 三、行政与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 四、司法复审 · 第一节 历史· 第二节 案件的分类·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 第三节 法院· 一、裁判司署· 二、特别裁判司· 三、海事裁判司· 四、少年法庭· 五、死囚裁判官· 六、太平绅士· 七、租务裁判所· 八、劳工裁判所· 九、土地裁判所· 十、小额求偿裁判所· 十一、地方法院· 十二、最高司法法院· 十三、高等法院· 十四、上诉法院· 第四节 上诉· 第五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 第一节 什么是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一、简单合同· 二、特种合同· 三、记录合同· 第三节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无效合同,可成为无效的合同和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 第四节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二、承诺· 第五节 对价· 第六节 衡平法上的禁止出尔反尔· 第七节 明确的条款· 一、条款必须肯定· 二、条款可以变得肯定· 三、强加的条款· 四、无意义的条款· 五、明示或默示的条款· 六、条款的改正· 第八节 行为能力· 一、未成年人· 二、法人团体· 三、已婚妇女· 四、精神病者和酒醉者· 五、外国人· 第九节 真实的协议· 一、错误· 二、虚伪的陈词· 三、胁迫和不适当的影响· 第十节 非法性· 第十一节 合同的解除· 一、协议· 二、履行· 三、违背合同· 四、其后失去履行的可能性· 五、由于法律的运用而解除合同· 第十二节 违背合同的补偿 · 第一节 什么是代理?· 第二节 代理关系的形成· 一、明示的委任· 二、表见的授权· 三、默示的和推定的授权· 四、追认的授权· 第三节 合同三方的地位· 一、经授权的行为· 二、公开代理关系并指明委托人姓名的情况· 三、公开代理关系,但未指明委托人姓名的情况· 四、未经公开代理关系的情况· 五、未经授权的行为· 六、委托人的地位· 七、代理人的地位·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性质· 一、动机与目的· 二、合法的权限· 第二节 能力· 一、皇家· 二、司法官员· 三、外国的元首与外交官· 四、社团法人· 五、未成年人· 六、精神病者· 七、已婚妇女· 八、破产· 第三节 故意干扰· 非法侵犯一、对人身的非法侵犯二、对土地的非法侵犯三、对动产的非法侵犯· 第四节 非故意干扰· 一、非法妨害1.对公妨害2.对私妨害3.权利与责任4.答辩理由5.救济· 二、过失行为1.注意的责任2.失责3.损害的后果4.损害的隔绝5.分担过失及自愿承担危险· 第五节 责任· 一、转承责任1.代理关系2.主人与仆人3.对受雇人所加的损害4.独立承包人5.合伙人6.共同侵权行为人,分摊与补偿7.死亡与破产的影响· 二、严格的责任· 三、各种特殊的责任1.住房的责任2.雇主的责任3.发表人的责任4.违背法定义务· 第六节 对侵权行为中的一般答辩· 第七节 起诉的期限 · 第一节 导论· 一、财产的性质· 二、所有权与占有· 三、法律上的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 四、财产的分类· 第二节 地产法· 历史· 第三节 新界土地· 一、族地· 二、祖宗的祀地· 三、寺院的庙地· 四、社团的会地· 五、继承· 第四节 限制永久持有和累积的规则· 第五节 租业权· 一、法律上的租业权和衡平法上的租业权· 二、租赁关系· 三、《起诉期限条例》· 四、转租· 五、业主的义务· 六、承担人的义务· 七、规定契约义务的明示条款· 八、租约的终止· 九、定着物· 十、抵租扣押· 十一、英王租地契约· 第六节 抵押· 一、法律上租业权的抵押· 二、衡平法上的租业权的抵押· 三、受抵押人的权利和取得补偿的方法· 四、抵押人的权利与取得补偿的方法· 第七节 租金负担· 第八节 地役权· 一、方便地役权· 二、收益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产生· 四、地役权的消灭· 五、限制性规约· 第九节 共同所有制· 一、合有租业权· 二、共有租业权· 三、共同所有权的产业· 四、共同所有关系的终止· 第十节 货品与物· 第十一节 可实际占有的物· 一、《售卖货品条例》· 二、寄托· 第十二节 以货品作担保品· 一、留置权· 二、动产的抵押· 三、典质· 四、租买合约· 第十三节 权利上的财产· 一、转付与转让· 二、可转付的文据· 三、汇票· 四、支票· 五、期票· 六、信用证· 七、包装信贷· 八、航空运货单 · 第一节 刑法的渊源· 第二节 刑事责任· 一、犯罪意图· 二、精神病· 三、酗酒· 四、未成年· 五、法人团体· 第三节 辩护和减刑因素· 一、自卫· 二、强制和胁迫· 三、无知· 第四节 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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