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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8:36
本文关于再婚生育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新婚姻法再婚生育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2.婚姻法对再婚生育有哪些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外。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

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三)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一)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二)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第十五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再婚夫妻生育规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4.再婚生育一胎国家是怎么规定

原本各有子女 再婚又生受罚 来源:东方法眼 再婚前各自生有子女,再婚后是否还可以生育?1月19日,江苏海安县法院对一起行政征收案件作出的裁定作了否定的回答。

农民丁某与张某均为再婚,原各自曾生育过一胎。2001年12月12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丁某夫妇政策外怀孕,经计生干部多次做工作,仍不肯终止妊娠。

2005年3月18日,在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情况下,张某又生育一女孩。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5年9月9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丁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35528元。

因丁某、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义务,该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法院审查后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点评:孩子是婚姻、爱情的结晶这本没有错,我国基于基本国情,对生育进行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亦作了相关规定,并对再婚者生育子女作了限制。在“生育调节”一章中规定,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案中,海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海安县《统计年鉴》公布的结果,被征收人丁某夫妇所在镇2004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441元,按照4倍的标准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有据。

故海安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再婚者不得再生育的有关限制,是不论子女归谁抚养的。

因此,笔者籍此提醒那些企盼拥有一个共同孩子的再婚者,一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5.再婚生育一胎国家是怎么规定

原本各有子女 再婚又生受罚 来源:东方法眼 再婚前各自生有子女,再婚后是否还可以生育?1月19日,江苏海安县法院对一起行政征收案件作出的裁定作了否定的回答。

农民丁某与张某均为再婚,原各自曾生育过一胎。2001年12月12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丁某夫妇政策外怀孕,经计生干部多次做工作,仍不肯终止妊娠。

2005年3月18日,在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情况下,张某又生育一女孩。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5年9月9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丁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35528元。

因丁某、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义务,该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法院审查后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点评:孩子是婚姻、爱情的结晶这本没有错,我国基于基本国情,对生育进行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亦作了相关规定,并对再婚者生育子女作了限制。在“生育调节”一章中规定,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案中,海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海安县《统计年鉴》公布的结果,被征收人丁某夫妇所在镇2004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441元,按照4倍的标准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有据。

故海安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再婚者不得再生育的有关限制,是不论子女归谁抚养的。

因此,笔者籍此提醒那些企盼拥有一个共同孩子的再婚者,一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6.再婚生育证孩子出生后再办合法吗合法,法律快车

不合法。

符合再婚生育政策的再婚夫妻在再生育子女前,必须要经过当地计生部门的批准,在批准生育的情况下,领取《再生育证》后,才能合法地生育子女,这是因为再婚再生育子女的行为被列入行政许可行为。这在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非常明确的。出生子女后,一般不再补办审批手续。

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至于你省是怎样规定的,可直接在网上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7.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二婚

二婚没什么特别限制,与初婚的年龄限制是一样的,福利上只是少了晚婚假。

二婚生育,要看你之前的婚姻中是否生育过子女,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生育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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