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白皮书,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
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
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
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
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
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
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
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
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
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
对上市公。
3.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
对资本市场而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关注五大方面:
第一,以新股“三高”问题为例,从长期来看,只有投资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认真判断企业投资价值,“炒新”、“炒小”的投资习惯得到改变,才能真正打破新股“三高”魔咒。
所以应坚持市场化方向,深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应进一步理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第二,以退市制度为例,2012年证监会分别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实施新的退市制度。反映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对于这项制度,监管层要严格执行好,实现退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
但是我国股市之所以充斥了垃圾股,退市制度不完善就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资本市场实际需要和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体系。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发表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指出,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所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同样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
第四,我们看到不管是《证券法》的修改,还是《期货法》的制定都有望取得新的突破。
所以在未来的资本市场改革中,法制建设也是一个的重要层面,这既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市场基本法律的修订,《期货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建立,也包括既有制度规则的完善、修改。
最后,法制化也同样要求监管制度进一步改革,使监管部门更好回归监管本位,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只有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力度,推进全面改革,使股市的运行与经济基本面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让投资者分享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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