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笔误,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
1.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这是按情节严重程序划分的,比如档案的数量、保密程度、占有档案的手段、对档案的处理、占有的目的等等,这里面有个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实际有所不同。 3.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处分,依次越来越严重。
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2.》,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个人处多少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档案管理相关法律
个人人事档案的管理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但从习惯上讲,保管和转递档案有以下几个原则或者说惯例:
1、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保存档案材料,更不得据为已有。也就是说,保管档案的都应当是党的部门。有些学校将档案交给个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3、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递档案的,应办理转递手续。 处级以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方可直接转递人事档案。接收的单位应当催要档案。
根据以上惯例,你个人是不能要回你的档案的,你应当请求现在所在的单位帮助你派人去催要档案,并把档案中的不良评价比如除名决定及时取出。
4.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不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在我国,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成为建设领域的万恶之源,引发大量农民工工资拖欠,滋生愈演愈烈的贪污腐败,并引起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
1、法律、法规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有相应规定,但各部门的执法规范不统一,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上述这些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虽然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做了行为无效的规定,但该规定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还远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问题。
重要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标准做出明确的、统一的标准,造成目前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难以执法的尴尬局面。2、转包等违法行为成为引起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
早在我国《建筑法》施行之前,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县纺织局五层职工宿舍楼发生粉碎性倒塌的恶性事故、造成在大楼内的39人中36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烈后果,这是一个对《建筑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常山县第二建筑公司把整个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段书荣,包工头在施工中降低施工标准、严重偷工减料所致。
近年来,我国立法通过《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之后,转包等违法行为以及变相的转包等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政府相关部门虽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因转包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仍频频发生,并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典型的有如下三起事故。
(1)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施工过程中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造成21人窒息死亡的塌陷事故。发生于2008年11月15日,造成21名工人活埋致死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塌陷事故,被称为“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的事故”。
经国务院调查认定,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11.15”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层层转包工程是主要原因。中标工程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首先,该公司把中标工程整体转包给下属的独立法人中铁四局,中铁四局又转包给下属的六公司,六公司在施工现场又分包给不同的分包商,导致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对死亡人员姓啥名谁的身份情况也不知情。
转包后的施工单位中铁四局以及六公司对湘湖站项目部管理失职,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检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引起局部范围地下连续墙产生过大侧向位移,造成支撑轴力过大及严重偏心,部分钢管支撑失稳,基坑支撑体系整体破坏,引起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湘湖站项目建立以后,中铁四局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随意变动,项目经理长期缺位,变动后的项目总工没有工程师职称,不具备任职条件;现场施工员未经资质培训,无施工员资格证;劳务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项目部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施工。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头井部位地连墙有侧移现象,以及监测单位不负责任,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安全隐患,都未引起重视和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在发现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过设计报警值,以及发现风情大道下陷、开裂等严重安全隐患后,仍没有及时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
同时,建设方杭州地铁集团公司对地铁建设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表未及时向有领导报告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下令停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教师公寓外墙改建施工转包致死58人、伤73人的11.15大火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存量房屋、共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重大火灾。当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正在进行大楼更换钢窗和外墙增加保温层施工时,10层脚手架上电焊工坠落几个零星的火星引燃外墙保温材料并迅速引起大火并迅速蔓延。
当日18时30分,大火才基本被扑灭。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检测,“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为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另有73人在本次大火中受伤。
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
5.档案有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一、如果是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档案有违法行为的(有证据),直接可以向档案部门领导举报违法行为;
二、如果是档案部门领导对档案有违法行为的(有证据),可以向档案部门上级县市、省市政府部门或者县市、省市检察院举报违法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第五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档案管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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