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市场调研执行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调查令法律规定
调查令法律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1、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
3、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4、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望采纳
3.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有哪些,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 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 、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素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个人资产信用调查。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 5、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 6、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 7、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 8、婚姻不忠调查——根据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调取婚姻不忠证据和财产下落。
9、特定调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
4.的内容有哪些,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加强调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法官更趋向于中立的仲裁角色,这样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调查取证却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由于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些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然而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不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多的权利,反而规定了诸多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这一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且辩护律师搜集材料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国家安监总局针对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11月20日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
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条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行政案件调查取证 法律法规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骤。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法律规定商务调查包括什么
商务调查从公司法规定的经营范围来理解,是为他人调查了解与特定公司经营有关的市场信息,提供有针对性,适合客户需要的特定调查报告,供客户作为特定工作的参考。
但是,现在市场上的一些商务调查公司往往不以这些为主要工作,倒是偏向于调查个人隐私或者特定情报为主。或者说现在的商务调查是一个打擦边球的行当。
因为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都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窥探他人的隐私,只可以获得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说,凡是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和法人的私人利益,都不能被侵犯。
但是,现在的商务调查除了获得已经公开的信息以外,往往需要获得诸多的私密性信息。这个过程,有可能会触及了刑法的边界。
8.市场调查分为那几部
市场调查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防止调查的盲目性。一般说来,市场调查可分为四个阶段:调查前的准备阶段、正式调查阶段、综合分析资料阶段和提出调查报告阶段。
一、调查前的准备阶段。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征兆,明确调查课题的关键和范围,以选择最主要也是最需要的调查目标,制定出市场调查的方案。主要包括:市场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调查计划的可行性、经费预算、调查时间等等。
二、正式调查阶段。市场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很多,因企业和情况而异。
市场调查的内容,综合起来,分为四类:
1、市场需求调查,即调查企业产品在过去几年中的销售总额,现在市场的需求量及其影响因素,特别要重点进行购买力调查、购买动机调查和潜在需求调查,其核心是寻找市场经营机会。
2、竞争者情况调查,包括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经营战略、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还要注意潜在的竞争对手。
3、本企业经营战略决策执行情况调查,如产品的价格、销售渠道、广告及推销方面情况、产品的商标及外包装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4、政策法规情况调查,政府政策的变化、法律、法规的实施,都对企业有重大影响,如税收政策、银行信用情况、能源交通情况、行业的限制等等都对企业和产品关系重大,也是市场调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市场调查的方法,可分为两大类:统计分析研究法和现场直接调查法。统计分析研究就是在室内对各种资料进行研究的方法,其前提是对已有的统计资料和调查资料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一般说来,生产资料市场研究较多地采用这种方法,消费资料市场则以现场调查为主。现场直接调查又可分为三种:①询问法,有当面询问、座谈集体询问、电话询问、信函询问等。②观察法,有到销售现场观察、生产现场观察、使用现场和家庭现场观察等。③试验法,向市场投放部分产品进行试销,看消费者的反应,以检验产品的品种、规格、花色款式是否对路、价格是否适中等。
三、综合分析整理资料阶段。当统计分析研究和现场直接调查完成后,市场调查人员拥有大量的一手资料。对这些资料首先要编辑,选取一切有关的、重要的资料,剔除没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编组或分类,使之成为某种可供备用的形式。最后把有关资料用适当的表格形式展示出来,以便说明问题或从中发现某种典型的模式。
四、提出调查报告阶段。经过对调查材料的综合分析整理,便可根据调查目的写出一份调查报告,得出调查结论。值得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应当把调查报告看作是市场调查的结束,而应继续注意市场情况变化,以检验调查结果的准确程度,并发现市场新的趋势,为改进以后的调查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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