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小企业业主违反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
2.小企业可以违反劳动法吗
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你可以向工厂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如工厂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加班费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足额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提起劳动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广东是不是属于某些人群呆的地方,不是富裕与否决定,如果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还是要自己懂得维护的。
3.小区业主私搭乱建违反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因此,业主不能擅自住改非。如果要改,必须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而且要经业委会盖章。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4.业主议事规则有些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无效
业主议事规则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而法律法规不禁止,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上有效。另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
1、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业主的法律权利
业主的主导地位主要是通过业主享有的权利来体现的,业主的权利包含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介绍业主所拥有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
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包括专有部分的法律责任和共同管理的法律责任,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介绍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专有部分的法律责任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2.共同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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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
如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理论上是按照《物权法》等法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外也可以有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签名后,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纠正的(就是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签名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召开,你也没招)。
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如意。比如前几年法治还是全国较好的上海市,就有一个小区业委会为了提高物业费召开业主大会(投票性质大会),最后发出公告就是只有业主过半的,违法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简称双过半)的,在证据明确,而且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张姓庭长(也是该案主审法官)当即表示“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情况下再有业主代表举证起诉的,但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由于当地房管局的干预:一旦胜诉将会影响地区一大片小区的物业费问题后,法官竟然自己在审理过程中,提议没有关联的居委会、房管部门、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伪造证据,将已经收取物业费作为证据,推翻了原告业主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终审)的,全部是业委会胜诉。其胜诉的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而相左的、放弃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要打“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官司的,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法治在我国还是要服从于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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