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国法律法规层级,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
中国的法律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3.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4. 部门规章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
5.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
2.我国法律体系由那几个层次构成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十一、军事法。
3.法律法规分几个层次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按权威和法律效力区分,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层次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第四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其他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等。
4.法律的层次等级如何划分
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
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可以根据法律的位阶高低来识别法律效力的层次高低。识别法律效力层次高低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
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
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
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件是指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生效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法的有效条件就内部环境而言,有以下几点:(1)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2)必须与上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不相冲突或抵触;(3)法律规范必须在它约束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之内才有效。
就外部环境而言,其条件为:(1)它必须是在合法政权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下产生的;(3)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应然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由于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
调整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和另一个规范之间的关系,用空间比喻语来说,可以表现为高级和低级的一种关系。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凡是这样一个承认规则被接受的地方,就为私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的义务规则的权威性标准……在一个有各种不同的法的“渊源”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承认规则相应地比较复杂:即确认法的标准是。
5.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likun040701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部门|调整关系|包括的主要法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6个相关法|民法商法|■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 公民间 ☆ 法人间 ☆ 公民与法人间■ 两类关系 ☆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行政法|■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 行政主体内部■ 四种关系 ☆ 行政管理关系 ☆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 行政救济关系 ☆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 统计法■ 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 审计法■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社会法|■ 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福利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刑法|犯罪和刑罚|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流程|■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仲裁法|【重点难点易混点】民商法|行政法的效力层级。
6.我国立法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并有什么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制定机关不同。法律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制定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涉及的事项不同。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是国家主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税种的设立;基本经济制度、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主要涉及的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4、签发人不同。全国人大会及常委员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法律、法规和规章他们三者法的层级是什么
您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层次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级别也有高低,比如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政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外,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链接:《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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