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清单

时间:2021-05-01 21:54
本文关于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清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局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时,应当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直接委托的审批程序,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

2.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快乐小天使【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行政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

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属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修订)

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1) 专业更多、更精细原规范的六个专业中合并了一个——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专业,又分离出一个——仿古建筑工程专业,从园林绿化工程 中分出;新规范共分九个专业,即增加了构筑物工程专业、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专业和爆破工程专业等三个专业。

(2) 责任更明确、更到位 1) 明确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即明确了招标 投标双方的责任。 2) 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

3) 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 4) 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 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 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3) 可操作性更强更具体 1) 增加了合同价款(含签约、调整、中期及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 各环节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使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配合更紧密。 2) 修改了原规范术语21条,新增了术语29条,对专业概念的解释更 清晰明了。

3) 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使造价管理更具体。 4) 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

5.上海地铁站秩序规则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2]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

参考资料

1. 上海交管部门发布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山西公安交警网.2014-

6.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

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

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清单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科创板战略投资者股价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