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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时间:2021-05-02 06:00
本文关于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卫生行政法须遵循的原则也很多,但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卫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则,他规定了卫生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国际法原则。在我国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我国的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我国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在此,我重点介绍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义务本位”原则所谓“义务本位”,是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是相对对立的。“义务本位” 思想与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的法制原则也是不同的。

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法制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谁是本位”,但从大多数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是将“权利(权力)”确定为本位的,不是“统一”的;而“义务本位”思想是把“义务”确定为“本位”的。卫生法中的“义务本位”原则,是指“义务本位”的思想和原则,是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准则。

其具体要求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所在岗位的第一位的、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责任,“义务”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权利则是为自己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自己“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和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例如,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制定的医疗机构。”再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卫生法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等,也都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大多数主体的基本职责,“义务本位原则”不可辩驳地应是我国卫生法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坚决落实、深入宣传“义务本位原则”;应当在学校特别是医学类学校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教育,使“义务本位”思想在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并开花结果;应当使中华民族全体成员都自觉以“履行义务”为荣、以不履行义务为耻,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官僚主义”、“霸权主义”、“土皇帝”等腐朽思想!“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有着根本的区别:“天赋人权”论,是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的一种理论,其主要观点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和追求幸福、财产以至反抗暴政的权利。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是以“天赋人权”论作为理论基础的。“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本位”思想尊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

意在“从灵魂上”改变人的“以我为中心”、“个人权利为中心”、“本位主义”、“追崇权利(权力)”的思想意识,培养以“履行义。

2.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什么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卫生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2、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4、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扩展资料: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是一项非常原则。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具体措施。

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生法

3.卫生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任何卫生法律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在规范层面,卫生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在行为层面,一切卫生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卫生行为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比如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法律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一般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一般来说,促进人的身体健康是卫生科学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之一,二者之间是能够正常融合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卫生活动中除了直接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外,还有大量的附随行为,它们和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进行综合的考虑。有的附随行为固然符合卫生科学发展的规律,但是和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时就应该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妥当的选择。如安排学生在临床实习活动中观察病人的身体,这是提高医学生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但是,这种行为又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相违背,这时必须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在卫生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基本规律,对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当前实定法相违背的行为,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些规定能够得到优先适用;如对法定传染病人进行强制控制,虽然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但是出于防病治病、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对此类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规定。当然,法律在作出这种规定的同时,也要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设定相应的条件和救济的措施。

4.卫生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卫生法治作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具体如下: 第一,任何卫生法律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

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

在规范层面,卫生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在行为层面,一切卫生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卫生行为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比如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法律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一般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一般来说,促进人的身体健康是卫生科学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之一,二者之间是能够正常融合的。

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卫生活动中除了直接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外,还有大量的附随行为,它们和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进行综合的考虑。有的附随行为固然符合卫生科学发展的规律,但是和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时就应该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妥当的选择。

如安排学生在临床实习活动中观察病人的身体,这是提高医学生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但是,这种行为又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相违背,这时必须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在卫生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基本规律,对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当前实定法相违背的行为,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些规定能够得到优先适用;如对法定传染病人进行强制控制,虽然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但是出于防病治病、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对此类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规定。当然,法律在作出这种规定的同时,也要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设定相应的条件和救济的措施。

5.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

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其他法律部门

一样,也具有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最高原则就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高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一

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原则。如

《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就

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卫

生监督管理等领域的具体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所有法律

规范都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原则。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上位原则

对下位原则具有指导作用。卫生法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卫

生法的原则体系。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是调整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准则,是我国长期

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主要有?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功能的完

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就是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出发,以维护公民身体健康为卫生法的最高宗

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

健康。2.全社会参与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把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参与进去。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特殊作用,也为社会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所认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

为。通过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服务,保护社会劳动力,使劳动

者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力?同时通过优生优育和儿童保

健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促进民族繁荣昌盛。3.卫生监督原则它是指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和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

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予以监察督导,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卫生法律监督包括医政、

药政、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4.预防为主原则它是我国卫生工作长期

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概括。加强对公民身体健康相关的产品、行为和执法人员

的监督管理,为其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

把住人口,控制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凡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健康

产生影响的行为和活动,或可能引起疾病广泛传播的重要传染病疫情以及影响较

大的食品中毒和职业中毒条件,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强制性

检疫、强制隔离与治疗、封锁疫区等多项制度与措施,并强化了相关人员的职责

及法律责任。5.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这是指在防病治病活动中,高度重视当今科

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借以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

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卫生部门是推进生命科学发展、管理、维护生命健

康权益的职能部门。生命科学是当今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不

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是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质的认识不断进入

新的阶段。

6.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及其依据

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卫生行政法须遵循的原则也很多,但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卫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则,他规定了卫生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2.国际法原则。在我国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我国的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我国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4.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依据:《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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