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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重要性

时间:2021-05-02 06:00
本文关于医疗法律法规重要性,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2.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3.求文档: 医学生学习卫生法的重要性

医学生学习卫生法的重要性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直接催生了一部部法律,也使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作为一名医学生,与我们日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便是卫生法,日后我们少不了要用到这部法律,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在古代,“卫生”一词主要是指“养生”,有“护卫生命”的意思。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卫生则是指为了一种好的状况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称。现在,卫生概念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含义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其中与我们相关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

平时我们看报纸、电视,经常会听闻各种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新闻,可以知道现在的医患关系日益恶化。作为一个准医生,今后免不了要碰到一些纠纷。这时候,对卫生法的熟悉了解可能会帮我们很大的忙,帮我们尽量避免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比如,当我们碰到一些紧急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如果你不熟悉卫生法,不知道正确的法律处理程序,就可能会手足无措,一不小心就可能引起医疗纠纷,麻烦缠身;反之,如果你熟悉法定程序,知道如何尽量避免风险、减少损失,那么你处理起来就心里有底,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各种麻烦,规避风险。

在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依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执业医师法,便是我们成为医生前必读的一部法律,包括医师资格的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是作为一个菜鸟医生从业前的必读知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

同时,卫生法作为一部法律,同时发挥着警示的作用。与所有的法律一样,它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处罚,约束着所有医疗卫生从业者的行为,使各种从业行为变得更加的规范。作为医学生,我们应该熟悉卫生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它提醒我们作为一个医生的职责、义务,同时它也规定了我们的权力,让我们更好的完成作为白衣天使的任务。

卫生法作为医疗卫生方面的基础法律,是我们医学生日后从医生涯的指向灯、保护伞,也是我们的长鸣钟。对于即将成为医生的医学生,这部法律尤为重要。

4.简述卫生法的作用500字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1]

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1.卫生法是国内法

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2.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

⑴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⑵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⑶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5.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

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国家政策即国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政治领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准则。我国的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所以,一个国家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国家也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生事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

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则、灵活、多变,具有一般号召力;而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最后,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则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而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国家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生事业运行、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也是首先依靠国家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

2.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

任何国家要想对卫生事业进行有效的服务与管理,就必须把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置于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础上,使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

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

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管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领导”、“分级交叉管理”。所谓“多线并行”、“分级交叉管理”,是指我国把卫生事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医药管理、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⑴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⑵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⑶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⑷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

如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⑸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

医疗法律法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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