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有关居民住宅采光权利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2018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扩展资料:
维权
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采光权
2.民宅 关于采光权的法律
采光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这属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国家有关居民楼的采光权的规定是什么
间距规定 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家规定(设计规范)冬至照间低于1(房底层窗户)标准间距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高度/tan(a) a-各冬至午太阳高度角 其相关:房采光状况每业主都十关问题新建建筑自住房周围现家都考虑自采光否受侵犯根据《民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产相邻各应按照利产、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面相邻关系给相邻造妨碍或者损失应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条规定给采光权受侵犯业主获赔偿提供基本律依据否真侵犯采光权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析 首先采光权种条件、范围权利通专业员进行测量能准确确定由于我土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住宅都同程度遮挡阳光现象能遮光认自采光权受侵犯况且由于理位置同南北照条件习惯都存较差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依据《民通则》基本律原则能通各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规进行规定 比北京市现依据规主要1994经民政府批准修订《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规条文建筑间距系数距离作核定建筑间距否合标准现实情况看般业主容易接受同期建设完居住区建筑间距即使间距能业主认新建建筑现并遮挡业主阳光业主往往难接受进能发纠纷点业主定要经仔细析判断自采光权否真受律意义侵犯新建建筑现状住宅间距离必须符合关规要求才进行建设否则违建设业主能够确定违建设向提异议;新建工程符合关规规定建设即使遮挡住宅阳光合遮挡受律保护业主即使提异议律支持 需要补充合遮挡情况依据《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规定:现状居民新建、扩建建筑遮挡造冬至满窗照间足1享受性经济补偿种补偿般几千块钱左右说虽合遮挡考虑新建建筑居民原居住条件产较影响种影响给居民带定损害弥补居民损害市关部门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种补偿式已经程度保护居民采光权您住房新建建筑遮挡符合述第四章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向民院起诉要提醒您同期建居住区即使遮挡造冬至满窗照间足1没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通风采光权规定 许居民住房新建建筑遮挡阳光由于切身利益受影响维持权益角度发希望能够维护现照条件愿望理解点必须明确:采光权种条件权利条件权利19871月1实施《华民共民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节财产所权与财产所权关财产权第八十三条规定产相邻各应按照利产、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面相邻关系给相邻造妨碍或者损失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于取住宅产权或使用权居民说采光权像建筑面积通简单定量标准确定由于住宅周围进行建设都同程度遮挡住宅阳光我域广阔南与 北照条件习惯均存较差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体现利产、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能通各区根据自特点制定相应规进行规定制定规程能同满足关各全部权益现矛盾兼顾关各权益关各都相应丧失部权益采光权种条件、相权利条件、绝权利 另外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华民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10月1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照、防噪、卫等要求建筑布局应利于夏季获良自通风第3.1.3条规定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半数居室能获冬至满窗照少于1 外家强制性标准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
4.关于房屋彩光杈的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5.国家法律对房屋建筑采光权距离有何法律规定
关于建筑采光权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
5.0.2.2规定: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5.0.2.3规定: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扩展资料:
采光权在民法上将采光权归属于“相邻权”。《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外,还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具体适用:
采光权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沈阳一市民起诉一工厂侵犯采光权获赔810元
6.城市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城市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8.房屋采光与通风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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