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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防雷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0:48
本文关于广东防雷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防雷检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主要的是GB/T21431-2008,这是专供防雷检测的标准。除此以外还有GB50057-2010,GB50343-2012两本防雷国标。

再有就是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比如 GJB 5080-2004《军用通信设施雷电防护设计与使用要求》、GJB 6784-2009《军用地面电子设施防雷通用要求》、YD 5098-2005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DB11/741-2010《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 等等。

最后,是和防雷工程相关的其他标准。比如在进行独立接闪杆架设的时候会涉及到独立基础施工,这部分工程需要符合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在进行施工的时候用水用电、安全管理、现场环境卫生等等都是有相关规范规定的。

2.建设工程有关于避雷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吗

必须有的,都是根据国家标准来的,比如我们验房师1、依据:参考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验房师作业标准暨道德规范》(房验标[2008]001号)、《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查验规范))(GB50210-20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标((2002) 82号、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钢化玻璃标准( GB15763.2-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查验。

验房报告根据标准作为法律依据

3.哪位朋友能列举下防雷检测政策法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 、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 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

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六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公正性。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九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第二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4.建设工程有关于避雷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吗

必须有的,都是根据国家标准来的,比如我们验房师1、依据:参考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验房师作业标准暨道德规范》(房验标[2008]001号)、《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查验规范))(GB50210-20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标((2002) 82号、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钢化玻璃标准( GB15763.2-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查验。

验房报告根据标准作为法律依据。

5.国家对楼房(5层以上)防雷 在法律方面有哪些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略〕);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略〕)。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略〕)。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略〕)。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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