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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7:06
本文关于消防器材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关于消防设备使用的规定

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1、消防设施、设备只允许在发生火警或消防演练时使用,平时严禁使用。

2、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应急灯照明等)。3、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状,已使用过的灭火器要重新充装。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关于消防设备使用的规定

消防设备的使用规定:

1、消防设施、设备只允许在发生火警或消防演练时使用,平时严禁使用。

2、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应急灯照明等)。

3、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后,要及时放回原处,已使用过的灭火器要重新充装。

4、消防设施、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领导及时补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到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扩展资料: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检查指引:

一、灭火器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二、消防栓

每季应该打开消防栓箱检查设施一次,对水喉开关加油保养,并试喷水是否够水压,检查完毕后及时记录检查结果。

三、应急灯

1、走廊,楼梯转角放置应急灯。各疏散走道出口和安全出口应放置应急灯。

2、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应急灯外观是否有破损,拉下应急灯开关断开电源应急灯是否有强光照明,并及时记录检查结果。

四、火警铃?

每月对火警铃进行一次测试,按下火警铃开关按钮,在园内范围内应能听到响亮的铃声。并记录测试时间和测试结果。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消防设施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放在一起

没有的。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少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虽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必须要在一起,但是应当做好消防设备的安置和维护工作。

5.《消防法》对消防产品,器材有哪些规定

【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6.灭火器年检有何法律法规依据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扩展资料

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标准执行。

灭火器年检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参考资料:灭火器年检—百度百科

消防器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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