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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律法规宣贯ppt

时间:2021-05-0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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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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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鑫淼数据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神经内科2017年2019/8/2312019/8/232我院要求医疗人员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2019/8/23——————————————共计20项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19/8/234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

2.产品的法律法规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该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3.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3.关于建筑监理的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以下规范化政策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007/08/0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07/31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5/2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2007/04/11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6/10/16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2005/04/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01/0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2/03/27 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 2002/02/10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2001/11/1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失效) 2001/08/2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2001/01/17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999/10/19 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03/12 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01/01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992/07/01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1992/02/01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2/01/01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07/17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 。

4.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1。

民事责任 (1)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3。

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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