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21:36
本文关于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国家出台了哪些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做出了规定,要求建筑物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2. 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第143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3. 建设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肥地区适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做出了规定,要求建筑物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2000年建设部发布了第76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出台了一些列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其中主要有: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12 节能中长期规划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5.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6.民用建筑的法律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