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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22:12
本文关于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

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

《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 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在引用标准中加入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各星级中做了具体要求;(2)对各星级、各工作岗位的语言要求有所改变;(3)对三星级以上客房数最低数量的要求由原来的50间改为 40间;(4)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客房最小面积的要求量化为20平方米;(5)对厨房的要求更加细化;(6)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加入了选择项目,使饭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投资和经营哪些项目。

选择项目共79项,包括客房10项,餐厅及酒吧9项,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其中要求三星级至少选择11项,四星级至少选择28项,五星级至少选择35项;(7)删去了标准中第8、9两个与本标准无关的部分。

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等,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

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该规定执行。 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2)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4)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文件;(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6)管理合同;(7)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8)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9)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10)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11)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12)国家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等等。

6、《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颁布并实施,主要内容为(1)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各饭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3)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4)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5)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6)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等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

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8、《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3)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儿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等等。

9、《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

2.酒店法律法规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

3.开一家饭店要有哪些法律文件

首先经营地址必需是店面房(营业房),因为非商业用房不许作为经营址;及租赁合同,如果自有店面房,则提供房产权原件及无偿使用证明;其次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外地人经营则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照片两张。

之后还需要员工的最低两人的健康证。其它还包括店面所在地的房屋结构图和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投资额。

需办理证件:1、卫生许可证(卫生局) 卫生许可证是餐厅最重要的证书,没有卫生许可证的餐厅是严禁营业的。卫生许可证在餐厅所在地主管卫生的防疫站办理。

经营者要提供餐厅的平面布局示意图,供卫生防疫人员审查修改。考察重点为以下项目: 店面布局、操作间、消毒设备和方法、库房、卫生间、宿舍、用具存放、员工体检、卫生措施(在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餐厅的卫生措施)。

2、环保审批(环保局) 环保审批由所在地区主管环保局办理,主要审批项目为:噪音、排污(污水、油烟)。餐厅经营者要提供餐厅位置平面图,并注明周边环境情况及近邻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由环保局派出人员实地查验。

检验合格后,由主管环保局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中有关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开业”,并加盖公章。3、消防审批(公安局) 消防审批由所在地区主管公安局消防科办理。

在工商局领取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后,到所在地区主管公安局消防科申请办理消防审批。餐厅经营者要提交申请书、餐厅位置平面图。

领取《防火安全重点行业审批表》。由消防科派防火检验员检查验收。

消防审批以下项目: 防火责任制、燃料、特别是液化气罐的存放位置;厨房、电源、电路等有无火灾隐患;室内装修采用可燃物的,如竹、木、壁布等,要做防火阻燃处理;按照消防科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教育、训练,举行灭火演习和考试。安全培训要做到制度化。

检验合格后,由防火检验员签署检验合格意见,并加盖公安局防火检验专用章。4、税务登记(税务局) 餐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 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餐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及其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企业形式、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

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提供的一切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其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提供房主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务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餐厅凭税务登记证件购买发票。

5、工商登记(工商局) 工商登记是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必要法律程序。新成立的餐厅应到所在地主管的工商局办理开业登记。

餐厅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的工商局进行审查。办理开业登记的餐厅,首先应申请企业名称,经核准后,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登记主管的工商局领取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为:餐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场所面积、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工商局核准登记后,向企业法人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非法人企业或者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签发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前,不得以餐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餐厅成立日期。还需办理的有关手续: (1)行业管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饮食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行业登记手续,包括餐厅定级、缴纳行业管理费,参加有关活动等。

(2)办理烟草专卖证经营香烟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主管烟草专卖局办理。 (3)办理文化项目经营许可证兼营歌 舞等文化娱乐项目的,要在领取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后,到所在地主管文化局办理文化项目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到公安局特别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签署意见。

(4)办理工资本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主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资本,作为向银行提取工资现金的依据。 (5)物价审核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行业定级后,到所在地主管物价办理有关的物价审核手续。

包括价签、菜单、菜品和确定烟草饮料的毛利率或综合毛利率等,报主管物价局备案。 (6)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7)市容管理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市容管理部门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门面装修特别是灯箱、招牌、广告等户外设施,要报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户外增加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如凉棚、隔间等,除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外,还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这些手续,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必须了解清楚。

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有哪些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 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客人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不按使用说明及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伤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第五章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

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在客房里灭失、毁损的客人的贵重物品,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二十二条客人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条饭店保管客人寄存在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签发给客人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条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客人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客人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饭店声明,由饭店员工验收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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