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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时间:2021-05-02 22:30
本文关于村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一、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工业向农村的迅速转移,化肥、农药的频繁使用,已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表现在: 1.生活垃圾污染。突出表现在:(一)农民的环境意识较差,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柴草乱堆、污水乱流、粪土乱丢、垃圾乱倒、杂物乱放、畜禽散养”等问题普遍存在,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对水源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垃圾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农村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可以就地化解、循环使用的,现在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得塑料和电子等产品产生的难以降解的废品占比例越来越大。(三)农村成为城市垃圾的转移地。

由于农村天地广阔、管理松散,往往成为城市转移生活、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医疗卫生垃圾的选择地。2.农业面源污染。

农村面源污染种类主要有:(1)畜禽粪便污染.(2)农药、化肥的使用加剧环境污染。 (3)收获时节农作物秸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4)其它影响环境因素高频度耕作种植,采取大水漫灌的不当的灌溉方式,导致土壤有机质减少,局部土壤条件恶化。二、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明显。

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 2.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 三、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

长期较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

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

2.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3.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使农村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长效化。同时,还要注重与现有法律文件的整合与完善,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4、在主要路口以及村民住居集中的区域建造垃圾池和置放流动垃圾桶,方便村民生活垃圾回收,组织环卫工每日清运集中垃圾,确保环境卫生。5、基层无职党员切实履行职责利用创先争优承诺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平台将环境治理深入宣传,使环境保洁意识深入党员心中;积极行动,以行动来诠释共产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每个党小组按照党总支统一安排,开展村道环境卫生整治和庭院保洁工作。全村党员积极投工投劳,同时结合环境整治及其它项目推进,让党员干部深入群众中间,解民情释民惑,逐步建立起长效的邻里关系协调机制,让环境治理、素质提升工程深入人心,建立长效环境保洁机制。

2.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一、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工业向农村的迅速转移,化肥、农药的频繁使用,已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

1.生活垃圾污染。突出表现在:

(一)农民的环境意识较差,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柴草乱堆、污水乱流、粪土乱丢、垃圾乱倒、杂物乱放、畜禽散养”等问题普遍存在,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对水源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垃圾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农村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可以就地化解、循环使用的,现在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得塑料和电子等产品产生的难以降解的废品占比例越来越大。

(三)农村成为城市垃圾的转移地。由于农村天地广阔、管理松散,往往成为城市转移生活、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医疗卫生垃圾的选择地。

2.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种类主要有:

(1)畜禽粪便污染.

(2)农药、化肥的使用加剧环境污染。

(3)收获时节农作物秸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4)其它影响环境因素

高频度耕作种植,采取大水漫灌的不当的灌溉方式,导致土壤有机质减少,局部土壤条件恶化。

二、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明显。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

2.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

三、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较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

2.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3.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使农村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长效化。同时,还要注重与现有法律文件的整合与完善,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4、在主要路口以及村民住居集中的区域建造垃圾池和置放流动垃圾桶,方便村民生活垃圾回收,组织环卫工每日清运集中垃圾,确保环境卫生。

5、基层无职党员切实履行职责

利用创先争优承诺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平台将环境治理深入宣传,使环境保洁意识深入党员心中;积极行动,以行动来诠释共产党员模范先锋作用。每个党小组按照党总支统一安排,开展村道环境卫生整治和庭院保洁工作。全村党员积极投工投劳,同时结合环境整治及其它项目推进,让党员干部深入群众中间,解民情释民惑,逐步建立起长效的邻里关系协调机制,让环境治理、素质提升工程深入人心,建立长效环境保洁机制。

3.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4.关于乡村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常识是什么

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就是利用现代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是保护、改善和创造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保护环境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破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环境污染,第二是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物有粉尘、烟尘、氧化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多环芳烃等)、水污染、土壤污染、食品污染、放射性污染、居室污染、噪声污染、生活。污染、农业污染等。

生态破坏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生态平衡从总体上讲是整个大自然的平衡,全球的平衡。

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的问题很多,比如森林减少、草原退化、物种灭绝、沙漠化、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大气臭氧层遭到破坏(南极臭氧空洞)、温室效应、气候异常、资源短缺等。 保护环境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原则是:(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保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

责的原则。(5)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的原则。

优美环境是乡村旅游的生命线。洁净的空气、清澈的河流、绿色天然的农副产品是乡村旅游最宝贵的资源。

开发乡村旅游之前就要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对原有的景物和自然环境,要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不得破坏和随意开发。 要注意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条件。

要科学确定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建设交通、服务设施,各项建设应当与环境相协调。要充分认识发展乡村旅游会使乡村的生态环境面临压力。

初期由于旅游的规模流量不大,矛盾并不突出。 而形成规模后,农民纷纷兴建农家旅馆,建筑体量严重影响乡村风貌和景观;一些农家餐馆以野味土产为生财之道,导致野生动植物被滥捕滥挖;因当地停车场、给排水设施、卫生防疫系统、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不能及时建成使用,可能使乡村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组织乡村旅游活动,不能无视实际超量接待旅游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不能随意修建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不能随意引进有可能污染环境的旅游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规划不当、管理不善、盲目开发,乡村环境被破坏,产品质量下降,水源和空气被污染,乡村旅游就走到尽头,可能未富先衰,还给子孙后代带来灾难性后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加强生态知识、经营管理、服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环境保护的意识。 根据环境容量有控制的适度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

对于发展乡村旅游带来的难以避免的环境影响要有防治措施,力争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5.《环境保护法》对于农村环境保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县、乡 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 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农村区域范围内各种 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整体,包括该区域范围内 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等。 保护农村环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村庄建设缺 乏规划、饮用水水体受污染以及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等。对此,有关方面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农村环 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 规定》等。其中,《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 准。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 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 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这就明确了具 体担负起提高农村环保公共服务水平的责任主体是县、乡两级 人民政府。 县、乡两级政府更加接近基层、更加接地气,方便开 展此项工作。

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内容,2007年,原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列举了一 些具体措施,包括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加大农村生活 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畜禽水产养 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加强 农村生态自然保护、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等。 本款规定的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在环境保护宣传方面

答: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做好环境保护工 作,不能只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去单打独斗,需要通过广泛开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动员全社会 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 良好氛围。因此,《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开展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这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 委员会;“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是指不 为物质报酬,志愿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人员。志愿者被认 为是在职业之外,不受私人利益或法律强制驱使,为改进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而付出努力的人们。

志愿服务的发展代表着社 会的文明和进步。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环 保自愿者的行列,自愿、无偿从事环保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举 办环保讲座、发放环保宣传资料等开展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7.农村地区环境如何保护

:我们做好农村环保工作需要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要把农村环保工作放在整个国家环境治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结合大气污染治理和即将发布的“水十条”实施工作,加大农村治理力度,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结合新环保法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源向农村转移。二是继续推动农村环境的连片整治,重点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污染的问题,保证农村供水的安全。

最后,我想,我们需要不断地探索和改革,到底怎么样来进行农村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包括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怎么样进行长期有效的运行,怎么样体现地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行不断地探索。

来源:陈吉宁:抓好三方面做好农村环保工作2015-03-07 17:57 来源:光明网。

8.怎么看中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我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这表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然而,目前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加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重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 应针对当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等广大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保护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很重要的领域,也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农业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的后劲。 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质量退化,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给食品安全构成隐患 由于长期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以及工厂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导致我国1。

5亿亩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呈现重金属与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复杂情况,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欠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农药中毒的人数占世界同类事故中毒人数的50%。

1995~1999年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生药害2000多起,药害面积达200多万亩,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 。

村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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