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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征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22:48
本文关于浙江征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征地拆迁法律法规

与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城乡规划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于强制征收的规定吗

建议进入政府官网查询,地方政府一般只会对征收补偿阶梯和标准参照上级做分类和浮动性规定,地方无权强制征收,国家法律也不允许强制征收。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不允许暴力强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在历经层层审批和公告、补偿等特定情况下经过特定程序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3.最新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4.关于拆迁的 法律法规文件在那里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日 该批复不能与法释〔2012〕4号 对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自2011年1月2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2011年5月6日 ;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4号 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5.跪求关于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法律规定及条例

具体的集体土地拆迁的法律法规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每个地方的差异很大,没有全国通用的拆迁条例。

所以你的问题问得太大了难以回答,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网站上查询。我可以给你一个杭州市的条例供参考。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7日公布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条例。

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城建、规划、房管、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土地管理部门应立即将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三十个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土地管理部门。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于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藉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在市土地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

6.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有哪些

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 1、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地拆迁工作流程 1:经研究确定征地拆迁范围 会商相关部门制定最终征地拆迁范围。

(此项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2:前期摸底调查 (一)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乌海市人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同时,拆迁人应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分户,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换、抵押,水、电、气、电视、通讯线路安装等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做好拆迁区域和安置区域的总体规划。 (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3:采取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招商引资等方式,做好资金保障。

(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4:拆迁工作人员对拆迁范围内有关地籍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宗地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居住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宗地面积、房屋建构物面积、是否同意拆迁等,建立每宗地档案,绘制工作图。 拟写调查分析报告。

(在调查中有80%以上的被拆迁户同意拆迁,可以准备发布拆迁公告)。(此项工作主要由所辖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人协助) 5:拟定拆迁方案。

根据拆迁区域情况的不同,制订适合本区域的拆迁方案(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浙江征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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