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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报团违约赔付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1:06
本文关于旅游报团违约赔付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标准

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标准: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2.旅行社违约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建议大家还是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免遭损害,如果真的出现了旅行社违约,我们该向旅行社索赔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呢? 根据旅行社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游合同损害赔偿项目、未能准时成行违约金、贻误机(车、船)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旅行社服务与协议约定不符导致的服务费差额赔偿及违约金、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的费用赔偿、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导致的违约金、导游服务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符导致的违约金、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赔偿金、导游私自兜售商品赔偿金、导游擅离团队后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费用赔偿及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赔偿金、就餐质价不符赔偿金、饭店住宿与约定的等级档次不符导致的差额赔偿及违约金、交通工具低于约定档次导致的差额离及违约金、景点不能游览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旅行社破产造成的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赔偿、旅行社责任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误工费、残疾生活丰k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近亲属探望的交捆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送返费、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补办旅游证件费赔偿、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赔偿、旅游意外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身故处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床位费、输血材料费、院外专家会诊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送返费、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等。

3.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

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团队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5、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4.旅行社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我刚参加完一个山西旅游团.旅行社的实际服务跟合同单上的项目和服务质量严重不符.

事情主要是这样的.行程上其中一天是去辉腾锡勒草原的.有观摔跤.放牧户.品尝奶制品.还有自费骑马(60元每小时).包午餐.

可实际是我们中午14点才去到草原.吃完饭.停留了大约20分钟.大概15时就上车回酒店里.连草原都没有时间踏足.为此我们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只赔偿导游服务费的两倍.即10元*2=20元.每人.

我觉得这样的赔偿是不合理的.毕竟一天的行程就这样没有了.只是中去吃了一顿饭.旅游餐.什么也没有了.可是我找不到具体赔偿标准.希望在这里得到帮助.谢谢!

我们是在广州参团的.但是不到旅行社规定派全陪的人数要求.所以只有山西那边的一个地陪.其实这次参团有很多问题:

1.最明显的就是形成上的第三天去草原.原计划是一天.可是因为当地导游在第二天加景点(经团友同意的).而导致第二天原来安排去云岗石窟的形成没去成.推到第三天.所以第三天一早去云岗石窟.再去草原.这就缩短了 去草原的形成.导致只能在草原停留一个小时(包吃中午的旅游餐).一天的行程就是去草原吃饭.

2.当地导游加的景点收取的服务费特贵:地道战景点门票加上阎锡山故居景点门票一共70元.他收取我们每人200元.我家三个老人免票的.他就退还门票70元.

其他的就不说了.现在就是要跟旅行社交涉.我怕没有依据奈何不了他们.如果能交涉好.就不投诉了.交涉不了当然要走投诉这条路.可是广州市旅游监督局的人也说不能跟我们说明确的赔偿标准.好无奈啊!今天中午就要打点话去旅行社交涉了.你们要帮帮我啊!

再想问的是.什么是[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

十分感谢各位的帮助!!

5.旅行社违约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建议大家还是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免遭损害,如果真的出现了旅行社违约,我们该向旅行社索赔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呢? 根据旅行社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游合同损害赔偿项目、未能准时成行违约金、贻误机(车、船)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旅行社服务与协议约定不符导致的服务费差额赔偿及违约金、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的费用赔偿、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导致的违约金、导游服务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符导致的违约金、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赔偿金、导游私自兜售商品赔偿金、导游擅离团队后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费用赔偿及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赔偿金、就餐质价不符赔偿金、饭店住宿与约定的等级档次不符导致的差额赔偿及违约金、交通工具低于约定档次导致的差额离及违约金、景点不能游览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旅行社破产造成的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赔偿、旅行社责任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误工费、残疾生活丰k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近亲属探望的交捆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送返费、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补办旅游证件费赔偿、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赔偿、旅游意外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身故处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床位费、输血材料费、院外专家会诊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送返费、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等。

6.旅游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

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

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

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

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媒体对此也相继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旅游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

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

7.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

8.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行为形式

1.旅行社降低服务档次和标准。这是旅行社违约行为最主要的形式。在旅行社提供服务时,虽然服务是提供了,但服务档次和标准有所降低,如约定的是三星级饭店,而旅行社实际提供的饭店只有二星级标准;旅行社承诺的交通工具是火车,但真正提供的是汽车服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由于旅游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一般地说旅行社不会(或者说不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因为旅行社清楚地知道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在迫不得已时,如由于交通严重延误,基于时间紧迫等原因,旅行社才会减少服务项目,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

3.旅行社违约的特殊形式。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合同义务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用同类更高档次的商品或服务替代,合同义务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乐意接受。而在旅游服务中,即使旅行社用高档次的服务替代,旅游者仍难以接受,这种特殊违约形式为旅游合同所特有。

三、旅行社违约损害责任赔偿争论焦点

1.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分歧很大。旅行社坚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旅游者要求更高的赔偿,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赔偿,假如旅游者下次再去游览,旅游者的付出远远高于旅行社的赔偿。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该现象,有司法判例已经对旅行社的赔偿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视。

2.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赞同者竭力主张应当包含精神损害,理由是旅游服务包含精神享受,既然旅行社违约,按照补偿性的原则,旅行社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反对方认为《合同法》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内。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少量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判承担精神损害,应当引起旅行社的关注。

3.违约责任赔偿是否仅仅局限于经济赔偿。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仅仅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形式。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不能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仍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才应当赔偿旅游者损失。

四、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组团旅行社必须对旅游合同负责。组团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必须为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项目负责任,不论是否为组团旅行社的过错和疏忽,只要旅游者得到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组团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以非组团旅行社自身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只要和合同约定不符均应认定违约。不论旅行社的行为是否给旅游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只要旅行社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旅行社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违约。旅行社有些行为并不直接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如擅自调整上午和下午的行程,但这样的调整并不能改变其违约的性质。

3.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尽管有些司法判例已经突破了《合同法》关于补偿性的相关原则,但就目前法律规定看,补偿性赔偿原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9.旅行社违约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旅游法》第100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2) 拒绝履行合同的; (3)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 游合同的。

旅游报团违约赔付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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