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时间:2021-05-03 11:24
本文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道路交通安全: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定义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2、交通安全的特点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3、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①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是对立的,但事故并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内容,而是在安全与不安全的矛盾斗争过程中某些瞬间突变结果的外在表现。

②交通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并不一定不发生事故;交通系统处于不安全状态,也未必完全是由事故引起的。

4、交通安全的组成要素

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及能源。

⑴法规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理车辆在接到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信号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环境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础科学,一切交通法规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科学依据,一切交通安全对策和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必须以交通工程为分析依据。这就是交通安全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和能源之间的关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谁有原文,不要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七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四章都是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详见下文: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4.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001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1996年颁布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颁布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2日颁布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000年颁布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00年颁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88年颁布

1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1997年颁布

12.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2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颁布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4年1月1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颁布

2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颁布

5.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点(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二)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六十日不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第九条 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当在具有改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6.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 “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

7.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公租房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