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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青少吸毒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2:18
本文关于我国针对青少吸毒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中国法律法规大全威胁未成年人吸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八)吸食、注射毒品;?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点据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中国法律法规大全威胁未成年人吸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八)吸食、注射毒品;?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点据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3.我国现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 《禁毒法》《戒毒条例》《强制戒毒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黄素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决定》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2、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3、强制戒毒办法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自2011年6月26日起废止。 4、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于1995年6月18日由卫生部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该办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戒毒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4.关于吸毒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治安处罚法》 一般吸毒行为会被强制戒毒,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我国关于吸毒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二、《禁毒法》 而一般的吸毒者,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既是违法者,也是被救助者,对于吸毒人员,应该给与更多的挽救和帮助。

如果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将不予处罚。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进行戒毒治疗。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三、《关于禁毒的决定》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吸毒成瘾者要承担治安处罚、强制戒毒及劳动教养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是兼顾惩罚戒毒,并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包括种植罂粟等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并制定各项有关毒品的罪名,针对犯罪情况定立罪名进行惩处。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毒品深恶痛绝,市民大众也应该认清毒品的危害,不要贪图一时刺激,一定要远离毒品,为自己,也为家人。

5.我国关于毒品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

《禁毒法》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SN/T 2603-2010 出入境人员毒品检测方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民航招收空勤人员尿液毒品检测管理规定》

我国关于毒品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 检测及强制检测《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6.我国有关毒品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

制造毒品罪便是该条规定的四种选择性罪名之一。 根据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具体来说,制造毒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鸦片。

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

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

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

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关于制造毒品罪,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1.毒品是否以“违法性”为条件? 违法性是毒品的一个特征或属性,在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认定某一物品是药品还是毒品。

例如医生根据病情需要为他人提供吗啡,符合有关规定,是提供药品;如违反规定,供他人滥用,则是提供毒品。也就是说,“毒品”之“毒”,评价的重点不在于其危害性,而在于其违法性。

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是极其明显的:同一物品,来自于医院或者根据处方到药店购买的,是药品;来自于非正常渠道的,是毒品。因此,某人为治病而到药店买药,人们不会评价为买毒品,但是,如果医院、药厂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地加以出售,则所有人都可以认识到,这是一种“毒品”交易。

因此,要确定案件中的物品是否刑法所规定的毒品,通常必须进行化学鉴定,并看起是否违法。 2.分装毒品是否属于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量的精制)。

有学者认为,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但本人认为,这要结合行为人的目的来看,如果行为人分装毒品是为了便于自己吸食,应当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分装之后进行贩卖,则应当定贩卖毒品罪;如行为人分装毒品是为了帮毒品犯罪之人,则应根据毒品犯罪所触犯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3.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 应当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制造的是毒品,这是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的要求。也就是说,构成制造毒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

如果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即使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制造毒品,也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本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而且,不管行为人是认识到肯定是毒品,还是认识到可能是毒品,都属于认识到是毒品,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当行为人不承认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时,可以根据制毒的场所特征、制毒采取的方式等推定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

不过,推定应当慎用。 4.如何区分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造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判断标准因为制造毒品行为类型不同而有不同要求。

具体来说: (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对于这种制造毒品行为,只要行为人实际造出了毒品,无论实际上造出多少、纯度高低、质量优劣,均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既遂论处。但是,如果由于原料质量、配剂、技术、设备、资金及其他因素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成功或尚未制造成功即被查获的,均属于犯罪未遂。

但对于存在工序地点分工而在前几道工序加工地点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另外,对于行为人以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与配料能够制造出毒品,但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时,根据通说,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

但是,如果从行为的客观性来看,由于其欠缺制造毒品的客观要件,本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应认定为无罪。 (2)将毒品进行精制的制造毒品罪 根据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是否同一行为人所制造,这种制造毒品行为的既遂标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a.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均为同一人制造。

在这种情况下,对初始毒品的精制行为属于整个制造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无论行为人是否制成精制毒品,均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b.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不是同一人制造。

实践中,经常有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取初始毒品试图制成精制毒品销售牟利,或者应初始毒品所有人之邀,将初始毒品精制以获取“加工费”等情形,其共同点在于初始毒品并非精制毒品者所造。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成精制毒品的,应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如果制造出精制毒品,无论数量多少、纯度多大、质量如何,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既遂. (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理论上同第(2)种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 (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

我国针对青少吸毒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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