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依法遵规,规范管理,按照《预算法》和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购建相对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工作规划,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条件,分部实施。在工作中,注意选准工作重点、争取局部突破、以点促面,形成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新格。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特征,有区域的对各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4)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按照“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进和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2.国家规定的非税收入有哪些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培训费、检验、检测、检疫费等。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观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收入、无主财物,以、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等
3.政府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ttxxxxmm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上述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政府债务收入以及公安出入境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现行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执收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款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缴。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五)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和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收取。
未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法定执收单位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告由本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出具有效的合法票据; (四)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八条 经执收单位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及缴款方式缴款,不得逃避缴款义务。 缴款义务人有权索取缴款票据,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可以拒绝缴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征收及管理。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现款的,按照“单位开票、集中缴款、系统确认”的方式管理,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程序选定非税收入业务代收银行,在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办法及收取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从各级国库和财政专户中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划解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罚没收入以及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三)社会公共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
4.非税收入管理的管理办法
200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制度管理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ooq1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精神,各地全面启动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相关工作。经过5年的改革实践,成效十分明显,对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什么要求
(一)征收法定原则
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非税收入的执收主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主体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征收。执收单位不得随意设立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
(二)完整统一原则
非税收入预算要与财政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批,将非税收入按不同类别分别纳入财政收支预算的相应类别,按照财政收支预算的口径,全面、系统、完整地予以反应。成本补偿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用于执收成本补偿以维持执收主体在执收非税收入过程中的基本需要;校正性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资产资源性非税收入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再投资。
(三)收支脱钩原则
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把执收单位完成年度非税收入预算与工作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将非税收入的征收与执收单位的经费支出完全脱钩,真正做到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四)成本补偿原则
执收单位执收或取得非税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即产生非税收入的执收成本。非税收入执收成本与非税收入执收项目的性质、执收手段和执收工作量存在必然联系。要合理划定执收单位人员机构正常运转、事业发展支出与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的界限,科学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并作为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的成本补偿性支出纳入执收单位部门预算。
(五)统筹安排原则
从根本上打破非税收入谁征收、谁使用的传统格局,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的统一框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通过统筹调节和结余调节来解决政府非税收入取得与使用在年度间与地区、单位间、项目间出现的不平衡。
6.如何规范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政府经济学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 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一、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近年来,各级政府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
(一)认识不到位,收费混乱。一是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
二是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三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各种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是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数额较大,而且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
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这种多方征收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预算外后预算内,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
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一)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宣传力度,更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到各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有的单位和部门对非税收入认识不足,为了统一思想,引起各级领导和高度重视和各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必须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宣传。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扫除观念上的障碍和行动上的抵触。(二)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一是明确征管主体,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非税收入“谁收、谁用、谁管”的传统做法,就要把非税收入视同税收一样,将其征收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一切财政性资金,明确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惟一主体。
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流程,改革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建立“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各执收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全部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实行统筹安排,规范部门的收支行为。(三)严格票据管理,实现资金统筹。
在征收方式上,要在现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基础上实行“单位开单(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财政开票、银行代收、政府统筹”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统筹调剂,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在票据管理上严格按照“票款同步、见款核票、限额领购、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实行票据领购制度,搞好票据的发放、核销及监管工作,要求执收执罚单位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建立收费票据年审检查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
在资金使用上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能力。 (四)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要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为消除按需取费和收费养人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由突击检查转变为日常监督,由专项的、事后的监督向经常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转变。
三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建立以财政。
7.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是否应征税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是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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