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化学相关的质量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分为5大类。
第一类主席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环境copy保护法等;第二类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的;第三类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
如国家安监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如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规范;第五类地方法规、规zhidao则,是指单位所处地区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环保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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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3.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如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条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17,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
2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2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2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2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
26,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1992.10.1)
2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28,职业病目录(2002.4.22)
2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2)
30,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1)
32,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3.9)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87.1.1)
3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10.27)
3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40,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4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4.9)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5.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6.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7.职业国家有些什么法律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
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9。1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
7。1 5 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 2001。
4。21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 2002。
3。15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管理办法 2002。
11。15 8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GB15603-95 9 剧毒物品品名表 GB58-1993 1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
4。19 国家安监总局10号令 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1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986 GB6442-86 1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986 GB6441-86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6。1 国务院 16 工伤保险条例 2004。
1。1 国务院375令 17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7。21 1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
6。1 19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01 苏安监[2001]37号 2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
10。1 21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
4。9 22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1。
9。1 23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试行) 2001。
9。6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令 2002。
5。1 卫生部21号令 25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
5。1 卫生部23号令 2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
12。20 劳部发[1996]423 27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1990。
6。25 第177号建议书 2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05 29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 GA57-1993 3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02。
6。1 GBZ2-2002 3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3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
3。31 33 重大危险源辩识 GB18218-2000 34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6483-2000 35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99 36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92 37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23018-99 38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
1。1 4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
8。17 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6。
10。1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12。26 43 原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 1994。
10。8 4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2006。
1。1 AQ/T9002-2006 4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4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6 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48 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 2003。
6。1 国务院373号令 4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 质技监局[1999]第154号。
8.全面化学品管理课程包含最新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梳理吗
全面化学品管理课程包含最新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介绍,相关梳理还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
具体来说全面化学品管理课程包含如下内容:
●化学品的风险基础知识
●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介绍
●化学品的劳动卫生、生产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工具、管理策略;
●化学品的风险控制实践,实例将涵盖:工艺流程设计、安全使用、包装存储到处置要求与废弃物的处置等各个环节。
●化学品风险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以及预防措施。
●化学品个人防护用品,工程控制措施与紧急应变管理。
●如何建立有效的化学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化学品管理框架
赛为安全与航育教育鼎力合作,将于2018年10月11日-12日在深圳举办《全面化学品管理》公开课程。
我们将通过全面化学品管理方法、化学品风险评估工具和化学品事故真实案例剖析和分享相结合阐明工厂中如何在落实化学品使用中的安全生产。
9.相关危险化学品有新出的法律 都有什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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