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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未识别原因分析

时间:2021-05-03 16:1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未识别原因分析,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安全标准化自评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A级要素 B级要素 标准化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评审方法 评审标准 否决项 扣分项 1 法律、法规和标准 (100分) 1.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 (50分)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

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2.明确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方式; 3.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 4.形成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查文件: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制度; 2.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3.定期更新记录。

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扣5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一项不符合扣1分; 2.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未识别到条款,一项扣1分; 3.未形成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5分; 4.未及时更新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5分。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查文件: 1.文件发放记录; 2.培训记录、告知书、宣传材料。 询问: 相关方是否接收到企业传达的相关信息。

未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向相关方进行传达,一项不符合扣1分。 1.2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 (50分)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1.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 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3.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查文件: 1.符合性评价报告、记录; 2.不符合项整改记录。

未进行符合性评价,扣5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未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扣5分; 2.未对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评价,一项扣2分; 3.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未进行原因分析的,一项扣2分;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落实,一项扣2分。

2 机构和职责 (100分) 2.1 方针目标 (20分) 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目标予以量化; (5)公众易于获得。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5)应以公众易于获得的方式发布安全生产目标。

查文件: 安全生产方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询问: 抽查从业人员是否知道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告知情况。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缺一项扣2分; 2.安全生产目标不满足标准要求,一项不符合扣1分; 3.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或安全生产目标,1人次扣1分; 4.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或指标未进行量化,扣2分; 5.发布安全生产目标的方式不符合公众易于获得的要求,扣2分。 2.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1.将企业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定期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3.企业及各级组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查文件: 1.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各级组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与奖惩记录。 询问: 1.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组织负责人是否了解各自安全生产目标; 2.抽查从业人员是否了解本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

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每缺一个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扣2分; 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与本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扣1分; 3.企业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扣4分;各级组织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缺一个组织扣2分; 4.未定期考核,扣4分;考核与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不符,扣2分; 5.未落实安全生。

2.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开了两个不符合报告,如何作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2014年我国新《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已经出台,请结合新法重新收集。

一般针对管理体系的内审、监督审核的不符合可以这样做:

1、原因分析:

管理组(或管理部门)对施工(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识别不够,更新的法律法规信息收集不及时。

纠正:

管理部门对更新的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重新收集现行有效版本,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识别和收集。

2、原因分析:

监理对岗位工作责任理解不到位,对管理体系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如程序文件与监理工作要就的某章节)学习不够。

纠正:监理对岗位工作责任、内容进行重新学习,在按最近的监理通知记录监理日志。

如考虑更严格些,可将监理日志检查作为该年度内审的重点检查项——把这条写如纠正措施也可以。

3.危化标准化中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1.目的为获取、识别、评价、应用、定期更新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以达到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危化品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消防管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3.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3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公司经营管理中适用与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4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6 工会组织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会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7 财务、审计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及审核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程序4.1获取途径4.1.1由安全处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行政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办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4.2登记与识别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4.2.3安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4.3.2安全处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处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安全处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办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4.5.1 安全处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4.5.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4.6.1安全处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生产总监批准后进行修订。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5. 附则5.1 本制度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如与国家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相抵触,按国家安全标准化的相关规定执行。5.2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4.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什么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

“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

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

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

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资格风险、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产权结构构成风险、诉讼仲裁风险、产权交易及投资风险、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地域及客户关系风险等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企业的管理者们应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法律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意向预防性法律防范可行性建议。

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项目分别进行调查和评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通过《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注意,并进而在法律顾问团队的帮助下,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规避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

“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当这种损害发生时,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美国波音公司,该公司总部有500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232个,占了约46%,而去年有关部门所作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未有清楚认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 预警机制应当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之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

通过风险分析评估,。

5.法律文化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文化概念的问题 本章所关注的与法律文化的概念相关的主要问题,正如弗里德曼的著作所表述的那样,与下列内容相关:(1)概念的界定;(2)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3)法律文化中原因的意义(causal significance)以及种种机制;(4)概念解释的重要性。

尽管这是一些根本性问题,但对于它们的审视也建设性地强调了支配比较法律社会学的分析框架的准则。 概念的界定 弗里德曼对于法律文化进行了广博的理论探讨,其中大多数呈现出了一种多样化特征:法律文化“指针对于法律体系的公共知识(public knowledge)、态度和行为模式”[7].法律文化也可以是“与作为整体的文化有机相关的习俗本身”[8].法律文化一般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些普通文化的组成部分——习俗、观念、行为与思维模式——它们以特定的方式改变社会力量,使其服从或者背离法律”[9].因此,重点在于彼此密切相关的观念与行为模式二者各自的群集(clusters)。

然而,在后来的表述中,法律文化又仅仅表现为观念性的:行为因素好像已经被抛弃了。法律文化包括“社会中人们保有的对于法律、法律体系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态度、评价和意见”[10],“人们对于法律体系的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11]或者“在某些既定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所持有的观念、态度、期待和意见”[12]. 以上这些表述的不精确性使人们很难弄清楚这一概念的精确所指,以及它所涵盖的种种因素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

只要解释的重要意义尚未加之于法律文化的概念,只要这一概念仅仅被作为一个未加说明的(residual)范畴,并用于指称思维、信仰、实践和制度的一般情境——可以认为,法律正存乎其中——就不会有任何严肃的问题产生。弗里德曼在对一般文化的概念的某些讨论里似乎也暗示了这一进路。

于是他提出了一种对于文化的“常理看法”(common sense view)的主张;文化仅仅指在特定环境中一系列个别的变化(the range of individual variations);[13] 民族文化是“一种集合体(aggregate),而且它难以和其他集合体进行比较”[14].因此,文化表现为一种残余物(residue);由许多具体的、多样的以及可能是无关的因素所形成的偶然的、任意的型式。* 然而,对于弗里德曼的目标来说,这样的见解显然是不够的。

像影子反映了未被看到的物体一样,希望凭借这种模式也能反映出一些问题;[15] 因此法律文化的意义就不仅仅在于它是一个集合体。正如下文将要说明的那样,对弗里德曼来说,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为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因素(causal factor)〔“至少在某些终极的意义上”,它(法律文化)“创制了法律”[16]〕,并因此成为法律社会学的理论阐释中的一个精髓性组成部分。

由于这个原因,这一概念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更加严密的界定。然而,这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含义使我们很容易联想起在人类学家著作中常见的“文化”一词本身所具有的多样性含义。

[17]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其相互关系 弗里德曼曾说,“人们可以在许多抽象的层面上谈论法律文化”[18].每个国家/民族(nation)都有一种法律文化;[19] 法律文化能够描述“某一整体法律体系的潜在特征——其主流观念、品味与风格”[20];每一个国家或者社会都有它自己的法律文化,而且没有任何两个是完全相似的。[21] 另一方面,弗里德曼写作了大量有关他称之为现代性的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 of modernity)或者现代法律文化(modern legal culture)的著作,这种现代性的法律文化或者现代法律文化正是许多当代社会的特征性表现;[22] 此外,他还撰写了若干有关西方法律文化[23]甚至正在兴起的世界法律文化[24]的著作。

然而,特别是在弗里德曼较晚近的著作中,他再一次着重强调了国家间或者民族间法律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文化阵列”(a dizzying array of cultures)——的多元观念。[25] 例如,在美国,法律文化就可以区分为:富人与穷人的,黑人、白人或亚裔人的,蓝领工人或白领职员(steelworkers or accountants)的,男人、女人与儿童的,等等;[26] “要为我们所选择的任何一个特定群体界定出一种区分的模式都应该是可能的”[27].一个复杂的社会具有一种复杂的法律文化。

[28] 美国法律文化并不是一种而是多种文化:“有法律保守主义者、法律自由主义者,以及它们的各种各样的变种和亚种。在各个具体群体的内部,法律文化包含了特定的态度,无论如何,这种态度都倾向于前后一致,彼此照应,形成种种具有相关态度的集合。”

[29] 法律文化的概念由此向两个方向延伸。一方面,它指向那些对于极其广阔的历史趋势或历史运动的宽泛的比较和认同,而这种历史趋势和运动显然超出了民族或者国家法律体系的边界。

另一方面,正如在社会科学层面上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那样,人们援引它来认识法律多元主义的各种常见论题。[30] 这种广泛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它是一个相当微妙的概念。

法律文化并非显示为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标示了对于文化层次和文化畛域的一种巨大的、多层面的概括,而且文化层次和畛域在内容、范围、影响以及它们与国家法。

6.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一、利益识别法

从违反强制性规定所影响的利益角度看,如个案中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识别为效力性规定而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如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行为仅影响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识别为管理性规定而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准则,我国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三分法:第一,法律明确规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属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没有规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该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管理性(取缔性)规定。上述三分法对于法官识别效力性规定和合同效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笔者将其中后两者概括为利益识别法。具体到本案中,信用社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利率拟定的相关规定,疏忽大意按已取消的利率给罗苑玲付息,其影响的仅是该信用社与该储户之间的利益,而未涉及危及金融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对象识别法

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角度看,如果强制性规定调整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或交易标的的市场准入资格的,则应识别为管理性规定;如强制性规定禁止的是某类合同行为的,则应识别为效力性规定。

对于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准则,王轶教授提出,从强制性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来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强制性规定禁止的是某类合同行为,当事人不得为该合同行为;第二类强制性规定禁止的是市场准入主体资格问题,为实现管理而设置,与合同行为无关;第三类强制性规定禁止的是某类合同履行行为,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不能履行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上述三类中,第一类是效力性规定,后两类则为管理性规定。笔者将该方法概括为对象识别法。

储蓄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何部门才有资格拟订、公布、变动利率的规定(由人民银行而不能由储蓄机构拟订),上述未办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何种房地产才有资格进入市场转让的规定。类似这样的规定均是对相关市场准入资格或行为资格的管理性规定,而不是对相关民事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无效的效力性规定。

三、责任识别法

除了上述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认同的两种识别方法外,笔者认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采用另外两种简单易行的方法对强制性规定进行识别:一是责任识别法,二是原因识别法。责任识别法是指从违反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角度看,违反管理性规定承担的是被管理一方的管理责任或行政处罚,而违反效力性规定承担的是合同责任。

本案中信用社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上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对该信用社作出的处罚以及该信用社内部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罚,这与未办证的房地产出让方应承担补办证和接受相关处罚一样,均是被管理一方的管理责任或行政处罚,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因此,本案既不能以储蓄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依据,亦不能以储蓄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作为确定利息是否应予返还等合同责任的依据。

四、原因识别法

原因识别法是指从产生纠纷的原因角度看,如通过庭审调查法官可以获得的内心确信是,违反强制性规定仅为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形式原因或借口,而试图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把大幅升值的标的要回来才是实质原因或者目的,则通常此类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均有一个体会,如果动辄以违反管理性规定为由轻易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交易中强势一方就会在物价上涨等情形下,利用其熟知相关管理性规定的优势,以此为利器把标的物要回来,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将严重影响相关合同领域的交易安全和稳定。本案中,如果确认储蓄存款合同无效的话,信用社一方面可以把已支付的超过公布利率的利息要回来(这本应属于储户应得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按公布利率对上结算,从而获得了额外利益。在房地产交易中同样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可以以类似未办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把房地产要回来的话,则卖方就可以赚取房价上涨后的二次利润(这本应属干买方应得的合同利益)。如果这种判决成为一种趋势,影响的将不仅仅是交易安全的问题,而是危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法律法规未识别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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