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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8:36
本文关于如何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如何正确的遵守法律法规

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如何站稳党和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维护党的团结,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不搞团团伙伙,不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遵循组织程序,不超越权限办事;服从组织决定,不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严守组织纪律,遵守领导干部外出报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不向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让他们擅权干政,不让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2.税务人员如何模范遵守税法

税收管理是保证税收任务完成的最根本途径,是保证税收收入的重要环节,是整个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征纳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展示税务形象的重要岗位。

本文就如何当好税收管理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是做知法、懂法、用法的“明白人”。

人常讲“打铁需先自身硬”,要想当好一名合格的税收管理人员,知法、懂法,依靠法律武器指导工作是最根本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管理是职责所在,也是管理的“法宝”。要把依法治税、文明执法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向纳税人提供法律服务、税法咨询是税务人员,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最根本要求。

因此,作为税收管理员必须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做知法、懂法、用法的明白人。 二是做释难解疑、税收宣传的“带头人”。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预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既然是强制、无偿征收。

那么,征税与纳税两者就是一对矛盾,解决征纳矛盾,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税收管理员必须首先树立积极的宣传理念,担负起税法宣传的重任,克服“以罚代宣”的简单行为,要积极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税法宣传,让广大公民树立起“以诚信纳税为荣,以偷逃税款为耻;以按期纳税为荣,以拖欠税款为耻”的思想,树立起“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三是做努力工作、吃苦耐劳的“勤快人”。 “腿勤、眼勤、嘴勤”是当好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要求。

“腿勤”是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克服漏征漏管户,及时了解纳税户,准确掌握所辖区纳税户的经营情况,为准确核定、调整应纳各种税款奠定基础;“眼勤”是勤观察,及时发现新开业户、报停开业户,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发现报停户非法经营的情况;“嘴勤”是及时、随时向纳税了宣传有关税收知识,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释、解决,做到及时发现、正确掌握、正确解决,把各种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做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的“黑脸人”。

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是每个执法者的准则,在大力进行税法宣传的前题下,要做到严格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但是,要让每个人都自觉纳税,却不是件容易的事。为依法规范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其次要加大对偷税的处罚力度;其三是要严格杜绝人情税、关系税、亲情税等现象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做到“铁面无私,六亲不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力度,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是做以心为公、真诚服务的“热心人”。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

一方面是将税法宣传到户、税法辅导进企业,把向纳税人送去一份温暖、奉献一片爱心、说一声“你好!”、端上一杯热茶,道上一句抱歉、纯洁一份感情、送上一张笑脸作为向纳税人服务的内容之一,积极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努力以优质的服务让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要明确自身职责任务。新时期税收管理员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笼统地概括为“十管三不管”: 所谓“十管”,具体包括: 1.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办税能力; 2.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及变动,清理漏征漏管户; 3.调查核实所管纳税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4.核实所管纳税户申报纳税情况; 5.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6.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约谈; 7.对各类减税、免税、退税、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等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8.提出一般性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9.进行发票管理; 10.其他相关税收管理工作。

所谓“三不管”是指税务管理员除特殊情况外,不管税款征收,不管税务稽查,不管税务行政处罚。 再次,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

以人为本,从严治队,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是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这篇大文章的有力保证。税收管理员作为这篇文章的主要作者之一,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要不断提高。

笔者认为,新时期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以下四方面素质和四种能力。 四方面素质:一是政治素质。

税收管理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顺、密切征纳关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形象;要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法应遵守哪些规定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者。

税务执法情况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人的好坏。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税务机关、税务人民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所谓“秉公执法”,是指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秉公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

税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即忠实于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本职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积极、认真、努力、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贪、不拿、不要,一心为公、两袖清风。现在各行业都在大力提倡文明、优质的服务,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纳税人,影响面大,更应如此。

在执法工作中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才会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支援国家的四化建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例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只有保护了其权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务、税务人员要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广大税务人员的主流是好的,他们能够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为政清廉,但确有少数为政不廉的腐败分子,因此,有必要将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索贿受贿,指以种种方式、手段、借口索要各种贿赂和接受各种贿赂。对税务人员来说,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索要贿赂(包括现金、物品等),不得接受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贿赂。

徇私舞弊,指为谋取私利,采取种种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则的行为,例如:税务人员把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变相挪用或贪污,再如,税务人员为从纳税人方面获得好处而对纳税人少征、不征税等,都是徇私舞弊的表现。玩忽职守,指不忠实于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待本职工作不关心,不负责,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是因为,多征税款既不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也有损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而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则更为法律所不允许。所谓“故意刁难”,是指有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挑毛病、设障碍、出难题,给他们造成经营或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以达到某种目的。

此类行为,往往直接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益,败坏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4.如何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将《实施意见》落实好,有利于推动我国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尽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有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税收方面的立法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比如,1980年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先后进行了6次修改;1980年和1981年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上述两部法律,2007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11年制定了车船税法;同时,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1992年还专门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国税收体系基本成型 据介绍,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税收制度的建立、完善面临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同时缺少相关经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予国务院其他职权的规定,于1984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已于2009年6月废止),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包括税收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国务院根据有关授权决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 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关税(海关法只规定征收关税,但具体税收要素由条例规定)等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这些税收暂行条例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与几部税法一道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制度,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基本建立并日趋完善。

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实现所有税种的设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 现行税收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意见》根据相关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作了安排。”

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实施意见》确定,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在具体工作中,有一些税种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进行试点,可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对相关税收条例进行修改,再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可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上述安排,在每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税收立法项目。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按照新修改的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应由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税收立法,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在调整立法规划工作中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完成的有关税收立法项目作出安排。”

这位负责人强调,在具体工作中,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立法反映人民诉求,体现人民意志。

5.如何遵循“四项原则”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呢

第一:依法纳税是根本。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企业严格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何谈风险呢?身正不怕影子斜,企业只有努力做到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运行正常,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回报社会,才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根本路径。

第二:不违法是前提。趋利避害,人之本性。

但纳税人不能为了利益而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蓄意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义务,那就不是规避风险,而是违法犯罪,是要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因此,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前提是不违法。

第三: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是关键。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纳税人在熟悉自身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对税收管理、税务稽查亦应有所了解。同时,需要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销售模式告知税收管理员,便于税务部门熟悉、掌握企业经营的变动情况,这样可以降低被稽查的可能性。

第四: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是关键。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纳税人在熟悉自身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对税收管理、税务稽查亦应有所了解。同时,需要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销售模式告知税收管理员,便于税务部门熟悉、掌握企业经营的变动情况,这样可以降低被稽查的可能性。

6.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很多,建议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

7.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一条重要的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叫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文就实施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对贯彻一事不二罚原则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一事不二罚原则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条原则被人们简称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此原则引用到税收事务中来,一事不二罚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同一个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同一事实、同一依据是不得再施行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

因此一事不二罚原则用一事不二罚款来记就容易理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种以上(并处)不同种类的税务税务行政处罚,如对发票违法案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罚,涉及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个税务机关行政罚款的,另一个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再给予税务行政罚款。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可以由二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对这个违法行为已给予行政罚款的,另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再给予同样形式的罚款,只能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3)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只能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且应当考虑其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罚款的事实,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税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税务行政罚款外,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税收法律规范条文,且该法律条文均为税务机关执行,根据这些不同条文都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三、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查处税务稽查违法案件,应遵守一事不二罚等若干原则,要落实到具体的税务稽查案件之中。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不同情况,在公平、公开、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的基础上,履行好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现用实例来分析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运用。 例一: 经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发现有一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税额。

分析: 这种情况,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二个法律规范,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本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纳税人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理论上讲,二种处罚都可以采用。

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行政罚款要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考虑二个因素:(1)法律优位原则。要先按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2)重行为从重处罚。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时,要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行政罚款比较妥当。

例二: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纳税人有重大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 分析: 这种情况,该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立案侦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应当指出的是,罚金是刑事处罚范畴,此处还涉及到罚款可折抵罚金原则,这是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相对应的一项原则,是针对罚款和罚金可能同时依法存在的情形下,为避免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当事人。

8.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什么规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

如何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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