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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检院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9:48
本文关于山东省特检院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什么立即与使用

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什么立即与使用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山东省特检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9号 电话:0531-81903660 邮政编码:250013 传真:0531-81903666网址: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山东省特检院)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技术机构,是公正的第三方社会公益型科研事业单位。

山东省特检院具备经国家认可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厂内机动车辆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和科学研究,是山东省特种设备行业的权威检验机构。 山东省特检院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按照省局“一个提高、两个确保、四个一流”(提高执政能力,确保食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建一流环境、树一流形象)的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安全、促进发展为目标,以“科技提升年”活动为总抓手,各项工作实现了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近年来,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连续授予了我院省直“文明单位”光荣称号,连续多年被评为“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被省委综合治理办公室授予“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荣获省局机关党委授予的“五个好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荣获省局“十佳实验室”称号等。 历史沿革: 山东省特检院位于济南市山大路9号,始建于1978年,原名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隶属于山东省劳动厅。

2000年12月随机构改革整建制划转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2004年5月省编委批准更名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核准编制89人。 技术资源: 山东省特检院拥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硬件设施,全院占地14400平方米,办公实验楼3706平方米,其他实验、培训面积400平方米。

固定资产总值2302万元。拥有的先进检验检测仪器装备总价值1480万元,包括了美国PAC公司32通道、48通道声发射仪、美国AIS公司8通道TOFD超声成像检测系统等,总体装备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科研成果: 近年来,山东省特检院瞄准市场需求,积极开拓检验工作,发展特色科研,通过科研开发和技术提升,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增强综合实力。在“大型承压设备在线检验与监测”、“在用冷库压力容器在线动态检验及评价”、“大型压力容器安全评估与整体性状况评价”、“立式金属储油罐罐底腐蚀状况在线检测及评价”技术研究与应用以及“尿素合成塔综合分析检验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和良好业绩,多项课题通过省科技厅科技成果鉴定,填补国内空白,社会经济效益突出。

2007年开始,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山东省特检院扎实开展“科技提升年”活动,科研创新工作取得了新突破,全院经省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5项,正在与山东大学合作的在研国家“863”计划项目1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3项。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明显,已有多项检验技术开始面向全国提供服务。

成果转化: 已有多项科研成果开始面向全国开展服务。先后赴湖北、陕西、云南等省开展尿素合成塔检验,赴安徽开展超高压水晶釜定期检验,赴天津、新疆、四川、湖北、江苏、河北等省市完成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赴内蒙、辽宁、云南、浙江、河南等省完成跨省作业焊工考试。

我院在面向全国的服务中,均以先进的检验技术、专业的技术队伍、精准的检验结果、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优良工作作风,受到外省企业的一致好评,为“山东特检”在全国赢得了良好声誉。 国家塔式起重机质检中心: 为适应我省起重机械行业发展的需要,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山东省政府和省质监局支持下,由山东省特检院承担建设“国家塔式起重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该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我国覆盖塔式、桅杆式起重机产品的全项检验能力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项目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级特种设备综合质检中心,并将承担国家起重机械产品质量抽查、国家级起重机械检验技术攻关、起重机械检验技术及方法研究、安全评价技术研究、起重机械标准规程的起草修订工作、起重机械检验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建设工作正全面推进。

目标愿景: 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改革创新,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的重要发展时期。山东省特检院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局“一个提高、两个确保、四个一流”的目标,大力开展“科技提升年”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做好特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设学习型组织,打造专家型团队,把山东省特检院做成政府需要、企业欢迎、社会认可的卓越技术机构,为促进全省特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再立新功,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事故报告程序有哪些规定

是这样的: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5.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对检验检测工作人员有哪些具体规定

有以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参考资料中国特检网.中国特检网[引用时间2018-1-11]。

山东省特检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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