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安全评估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安全评价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的要求有哪些
《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其中要提交的第四个文件就是安全评价报告。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上述规定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该安全评价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第九条所指为新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所指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提出申请前的安全评价,应由提请建设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负责接收安全评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报告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对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资质,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现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3.安全评价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消防安全评估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消防安全评估具体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原发布者:淄博王村耐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018年度适用情况评估报告淄博大陆石墨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评估目的通过对我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适用情况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适应性评价,找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适用的有关条款和内容,制定具体的适应性整改措施进行纠正和改善,从而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最大限度地达到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安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保障安全发展,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二、评估范围适用于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评估依据我公司的安全现状与要求,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府文件。四、评估方式接受主管人员的全面指导,在公司领导的全面协调下,与车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进行交流、与现场操作人员进行访谈和讨论,并查阅有关基础资料,对各部门所执行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适用情况进行评估。五、评估部门企管科、生产办公室、设备科、供应科、质检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六、评估人员组长:王元禄副组长:刘恒普毕经玉成员:毕思永樊德胜杨勋商
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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