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图书消防法律法规汇编,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的本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2月18日)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7月4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6日)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1月6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2002年4月26日)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6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11月1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8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134年12月14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8月25日)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11月19日)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6月24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4.消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二、公安部61号令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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