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7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2017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什么
2017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宣传周活动主题为“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职业病防治挂图可浏览图片上的网站查看更多图片】 什么是职业病?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其中最常见职业并为皮肤病、尘肺、职业中毒。
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职业病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它又是可以预防的疾病。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为普通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1、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范围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监护。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3、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用语1、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2、健康工人健康企业健康中国3、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健健康康退休4、健康就是财富5、职业健康幸福6、健康劳动,幸福生活7、创建健康企业,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8、科学防治职业病9、关注职业卫生,关爱幸福人生10、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11、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12、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13、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健康素养14、工伤保险,有力的保障 更多安全标语挂图可浏览安全挂图网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具体时间安排 自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排在4月24日至4月30日。同时根据以往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一般规定为4月25日至5月1日。
所以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大概在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或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具体时间等待我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相关通知。
【历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时间】:2017年:预计4月24日至4月30日;2016年: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2015年: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2014年:2014年4月25日至5月1日;2013年:2013年4月25日至5月1日;2012年:2012年4月25日至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参考) 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企业、镇属各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做好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根据XXX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XXX镇“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一、宣传主题: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二、活动时间: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内容与对象 (一)宣传主要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6.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二)宣传对象。
面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微信公众号宣传、专题培训等。
四、宣传形式及内容 宣传贯彻以《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为重点,宣传形式包括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科普读物、微信宣传、群发短信、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职业知识咨询等。(一)开展宣传及现场咨询活动。
在“职业病防治法宣。
2.哪里有关于农村卫生知识宣传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卫生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一系列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卫生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近年来,县政府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县“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后制订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
省、市、县重视农村卫生事业投入,2006年共投入4450万元,其中县财政投入1895万元,加大了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卫生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重视卫生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抓好本区域内的农村卫生工作。 (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成效显著。“农民健康工程”是2006年省、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我县全面开展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服务,2006年为13万多名农民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该工程受到了上级有关领导的肯定,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先后进行采访报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转有序,三年来,已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框架,初步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2007年,全县参保人数33万多人,参保率达78%,累计有近40万人次享受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农民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是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有效开展。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非典、人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重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实施免疫规划,儿童“五苗”接种率均达95%以上。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全县无重大疫情发生。
三是积极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扎实开展“母婴健康工程”工作, 2006年孕产妇首次实现零死亡,儿童死亡率逐年下降。
四是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卫生环境整治力度加大。
目前,全县共有560个自然村建起了自来水站,19万多人用上了自来水,拆除露天粪坑8000多只,建成公厕349座,完成4.7万户厕所改造。五是无偿献血工作成绩突出。
全县无偿献血工作6次被评为省、市“无偿献血先进县”。2004年10月,县政府作为全国唯一的县级单位荣获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一是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
形成了7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18家乡镇(中心)卫生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2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二是对乡镇(中心)卫生院推行股份责任制改革,在中心卫生院全面实行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改进服务模式,乡镇(中心)卫生院经营状况得到了一定的好转。三是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严把人员入口关,严格要求,考录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医疗机构。实施了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开展“十佳驻村医生”评选、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组织各类学历教育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是全力抓好医疗质量建设。制订了《仙居县医疗质量建设工作方案》,加强医疗单位自身能力建设,通过开展等级评审,提高了医院的管理层次和服务水平。
开展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争创百日无事故”活动,切实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制订完善了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建立每月督查通报制度,抓好督查落实。
五是卫生监督工作不断加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抓好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职业卫生等专项整治,加大农村卫生综合执法力度,促进食品卫生和用药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氛围还不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社会发展以人为本、人的发展以健康为本的意识及大卫生理念还不强,未形成农村卫生工作合力。
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大群众卫生主体意识不强,缺乏保健康的理念和基本卫生保健知识,预防为主的思想还没有形成共识,重治疗轻预防的观念仍然没有改变。 (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还不够强。
一是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滞后。我县医疗机构普遍缺少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十分紧张。
县人民医院作为全县最大的综合性医院,占地面积仅40亩,医疗用房十分拥挤,远远满足不了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2003年医院迁建工程完成了工程立项和土地报批,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动工,严重制约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等县级医院和横溪、白塔、下各等中心卫生院的经营场所不足,精神病院房屋紧张、条件简陋,县疾控中心、城关医院至今还在租用房屋办公;多数医疗单位普遍存在设施设备落后等问题,乡镇卫生院还没有配备救护车,难于开展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二是医疗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医疗卫生事业。
3.2017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等。
巡查主要内容如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管员定期进行巡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见附表),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完成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相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报告的事件或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相关信息、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等。
2、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填写相关工作表,做到及时、真实、准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要及时上报。
3、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规范等要求,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表的填写及信息报送,重要情况立即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综合监督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4.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
5.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6.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
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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