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传媒法律法规论文,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与法律有关的论文、要4000字左右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著作权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由此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兴的网络世界,如果适用,应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初兴之时,这个虚拟世界几乎完全脱离了现实世界的法律约束,一些业内人士也不主张法律介入互联网,担心法律管制会妨害信息流通,扼杀互联网这样的新生事物,最终阻碍信息产业的发展乃至人类文明的进步。
由于网络具有方便快捷和信息传播量大的特点,一时间网络世界几乎成了盗版天堂,这种消极影响至今未能消除。令人欣慰的是,更多的人主张互联网只是一种全新的媒体,它仍应接受法律的规范,如果著作权在网络世界得不到有效保护,必将导致著作权人失去创作动力,信息产业的发展将因此受到阻碍。
虽然人们普遍认为著作权保护应当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但是由于当时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均产生于网络出现之前,不可能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因此,应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成了另一争论焦点。对于作品的网络传播,有的解释为发行,有的解释为复制,还有的解释为播放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的基础上,认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就是说不是勉强地将网络传播权归入业已存在的某项权利之中,而是视网络传播为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从而将其纳入著作权法规范之中。事实上,这种解释正是因应网络传播的特点,借鉴国际立法的结果。
在此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已经确立了“向公众传播权”。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也确认了该项权利,并称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它有四个基本特征:其一,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经其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其二,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其三,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排除在外;其四,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交互性的,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
著作权法不仅赋予著作权人(作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赋予邻接权人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该项权利。 显然,将作品直接上载发表在网络上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方式,须由作者本人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
网络媒体使用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以及网络媒体使用在其他网络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是否也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呢?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对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使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上的文章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是,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著作权法时并没有修改报刊转载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2条仍然只是规定,“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显然报刊不包括网络媒体,国务院随后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作出扩大解释。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既已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作者的一项独立权利,那么任何一种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方式均属于作者专有的权利,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使用其他媒体文章时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即使相关媒体之间有合作协议,也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本义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为网络媒体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给予网络媒体自由转载的权利,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作品数字化后处理便捷,转载、摘编都非常容易,同时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且转载、摘编的文章很容易从网络上删除,显然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两者矛盾的实质是如何寻找在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显然,《著作权法》更侧重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只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社会整体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2.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3.急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律论文
论《劳动合同法》及其法律效益的实现摘要《劳动合同法》从法领域看是社会法从法本位看是社会本位法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是回应型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受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因素以及法治境界的影响,可以通过贯彻回应性,落实主体保和发挥机制作用来实现。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回应性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我国《劳动合同法》是的制定和实施回应了社会的潮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与国际上保护劳工的价值观一致。本文是这一新法的回应,坚持其为良法的观点,对其三大属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途径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大良法属性笔者从法理上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良法,具有社会法,社会本位法,回应型法的属性。
从法领域来说,基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三元结构划分《,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如‘基于人类对秩序需求的心理,需要相应的规范调随整社会关系’,②社会法强调的在事实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势群体设定更多更严格义务性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从而满足其对劳动用工秩序的心理需求。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是社会法的重要部分,《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子体系之一的劳动关系法。劳动关系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值关系,是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劳动合同法》配置权利义务时向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方倾斜,如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试用期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合同关系,纠正这种不平等,促进结果公平。从法本位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本位法。
社会本位不同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法,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社会均衡发展,以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追求《劳动合同法》是以规范劳资之间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身份进入到经济生活领域的,它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与社会本位法的内容与目标是一致,符合社会本位法的基本特征虽然《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利益搏弈中注重分配正义,但并不是把所有权利都配置到劳动者一方它只是强调社会本位,通过各种规范使劳资双方个人利益的次优化,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依据《劳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而自愿缔结的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者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据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义务限定了对方的权利空间。在这情况下,双方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其实际上都是一种义务人,不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劳动合同法》是回应型法法律既是政治和智识历史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社会和经济历史的反映。心'《,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时代结束,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不到位,矿难频发,超时加班,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的这样一个历史条件下,回应社会的普遍需要的和广大劳动者的愿望,而创制的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能动性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整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等规定,都是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劳动合同法》对近几年社会不断出现的新用工形式产生的社会问题做出反映,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就是其具有回应性的一个体现所以《,劳动合同法》以其具有回应性,坚持社会本位,谋求实质平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用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劳动合同法》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部“良法”。
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根据法运行的不同环节,笔者认为,法律效益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法律产生的最接近法律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总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产生的最接近其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的自身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总和前文笔者己论及《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社会法,社会本位法和回应型法。
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只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中体现社会性,社会本位性和回应性,切实发生积极的效果,就是具有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越大,有越接近法的价值。二影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因素基于把法律效益根据环节性,时间性和结构性进行划分,笔者认为影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因素有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影响它法律效益实现的局部因素,整体因素则是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它在运行的不同时间阶段,影响其利益实现得局部因素和整体因素都各不相同第一,立法因素是影响其法法律效益实现的基础性因素。包括《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是否符合社会的客观需求,是否与社会公共道德价值观相吻合,是。
4.急求2篇关于法律的小论文 800字左右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1、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据统计,1980年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总人数为36万,到1990年猛增至82万,1990年至2000年的10多年间,18——25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30%——35%左右。
14----18岁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0%。近几年的情况更不容乐观:2004年7月14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上海电台与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最近联合对10多所学校6至12岁孩子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的占14%,其中有暴力行为的占到12%……这些数据的浮现显然是触目惊心的。
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在校中学生占绝大多数,特别是初高中(中专)学生,十二、三岁就开始小偷小摸,十六、七岁就已经开始“小人作大案”了。据某市法院统计,在1998年至2000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北方某城市破获的一个抢劫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仅仅12岁。
2、侵财、物欲型违法犯罪为主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导致青少年不健康的消费心理,产生畸形的占有欲望。有些青少年家庭生活条件比较优越,平时养成好吃懒做的习惯,缺乏自立、自强的奋斗精神,一旦生活陷入困境,就无法适应现实生活,不自觉地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据统计,在众多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位居榜首。报载,某监狱关押的100名青少年犯罪者,他们中属于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钱财者多达68人。
3、拉帮结派,团伙违法犯罪居多青少年这个特殊的年龄段,从众心理比较严重,他们有比较强烈的集体归属感。青少年身心发育还不完全成熟,这决定了他们势单力薄,拉帮结派、哥们义气,求胜好斗的犯罪心理。
有些青少年曾是犯罪的受害者,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把对犯罪分子的仇恨转化成为对社会的憎恨,一有机会就报复社会,宣泄自己的仇恨,使自己由一名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变成一名令人愤恨的凶犯。 他们往往是三五成群,七八一伙,互相利用,互相依存,逞强赌狠,称霸一方,抢劫、勒索、罢场子、收保护费,有的甚至带有黑社会帮派萌芽性质。
据统计,2003年这类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50%以上。4、有关性方面的违法犯罪明显增多不良文化尤其是色情文化不仅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败坏,而且也助长了青少年性方面违法犯罪的发生。
众所周知,早已灭绝的卖淫现象沉渣泛起,一些过早辍学而又无业的年青女孩流向社会后,不思进取,贪图物质享受和对金钱的不正当追求,逐渐沦为风尘女子,走上卖淫之路;一些青少年因为家庭出现变故,失去亲情,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在麻木不仁中染上恶习,不知不觉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尤其是一些男孩走向社会后,往往混迹于录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很容易接触一些淫秽的音像、色情信息,再加上青少年正处于青春萌动期,往往经不起诱惑,而走上猥亵、强奸女性的违法犯罪。5、犯罪形式趋于智能化,技术化科技的发展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当然也给青少年犯罪分子使用高科技犯罪带来了便利。
例如,利用网络技术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诈骗;利用高科技手段攻击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制作传播电脑病毒;破解他人银行帐号;利用万能钥匙撬门开锁,入室盗窃;一些青少年反侦查意识明显增强,利用从报刊、杂志、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作案现场,消除犯罪痕迹,以逃避打击等。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1、在应试教育的阴影下,法制教育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专业文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虽然社会各界都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家长“望子成龙”,学校要靠升学率保牌子,争先进,教师要靠中高考成绩“得面子”。
虽然大多数学校领导,教师都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因为受升学率这个评判标准的左右,在课程安排上,法制教育与中考、高考课目相比形同虚设,根本称不上重视,青少年法制观念淡漠,也就不足为怪了。2、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也是最重要的场所。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家庭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中心点”,也即第一道防线。现阶段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但却不懂得孩子的成长规律和科学的教子方法,他们往往只注意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而忽视其精神和心理需求。
表现为只重视孩子的衣食住行和学习成绩,而忽视对孩子健全人格、优良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
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都存在着影响,孩子性格和行为的曲线,总是围绕家长性格和行为的轴线上下波动的。实践证明,凡是对孩子人格和品德教育抓得好,抓得及时的,孩子就能健康成长;反之,孩子的人格和品德就可能出现问题,。
5.诉求一篇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 字数在2500~3000之间 十分感谢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
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
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
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
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论文资料库 /。
6.法律方面论文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
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
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
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
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
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
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
谢谢,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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