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的范围不一样,法律法规范围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单独的。
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3、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适用普通民众;部门规章同样不适用普通民众,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自己调整内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啊
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者的制定机关不同、效力不同,都是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弄了好久,兄台请看:
制
zhì
【名】
规章,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擅作典制。——《史记·礼书》
虽有典制。——《三国志·孙权传》
今京不度,非制也。——《左传·隐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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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guīdìng
〖stipulate〗∶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他在遗嘱里规定,他的儿子们都得学手艺
〖prescribe;stipulate;institute〗∶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装在套子里的人》
规定
guīdìng
〖stipulation;prescription;formulation〗∶预先制定的规则
关于奖金如何发放,上级最近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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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bànfǎ
〖way;means;measure〗∶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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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xìzé
〖〗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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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四个词语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异:
制度: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础性,预设性,指导性和阐述性而已。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S: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共有五级,分别是: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5.“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乐意回答你~
通常听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分别三个不同的概念。
一、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法律。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经济特区法规,由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较大的市是: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城市。)
6.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者的区别
法律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者相比较,法律的效力最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次之,规章效力最低。
7.制定法律法规与制订法律法规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现代汉语,通常表述为“制定法律法规”,它强调行为的结果;很少有人用“制订法律法规”,“制订法律法规”指草拟法律法规草案,不一定成熟,强调行为的过程。
二、“制定法律法规”与“制订法律法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制定”与“制订”二个词语的区别。 1、“制定”和“制订”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动词,都有表示创制、拟定的意思。
区别是“制定”是动补型,“制订”是联合型;“制定”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使完全确定下来,“制订”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制定”常与政策、法令、方针、路线等搭配,“制订”常与计划、方案等搭配。
2、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就会发现,“制定”的解释是“经过一定程序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等”;“制订”的解释是“创制拟定”。撇开它们相同的语素‘制“不谈,就看不同的语素“定”和“订”:“定”指决定、使确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强调行为的结果,可见和“了”连用,类似于英文时态中的“完成时”。
比如我们编撰或整理前人的著作,在一定时间内已经整理完毕,最后确定,准备发表的本子就叫它“定本”。而“订”则有“拟”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终结果,多强调行为的过程,一般不能和“了”连用,类似于英文时态中的“进行时”或“将来时”。
比如:①根据《建议》的精神,国务院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见朱熔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报告); ②“中国要不要制订西部开发法”一时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见2001年3月15日《中国市场经济报》2版) 前者的“定”指决定、使确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强调行为的结果;后者“订”则有“拟”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终结果,多强调行为的过程。
8.什么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 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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