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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卫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1:42
本文关于屠宰卫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禽类屠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禽类屠宰相关的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12种,另外各地方也制定有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所以我只能提供这些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联合发文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6号

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

1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1998

11.《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

12.《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2.屠宰场工作规章制度

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生猪定点屠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屠宰场场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认真做好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工作,认真检疫和值班,不检人情疫,不缺岗脱班,不得使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的病害猪及病害猪肉流入市场及社会,发现有疫情的病害生猪及生猪肉品应及时报告县畜牧动物检疫部门;并在县畜牧动物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消毁和处理;

3、为各单位代征税费人员认真做好税费代征工作,认真开票、收款和值班,不开人情票,不擅自减免税费,不缺岗脱班,不得使未开票收款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及社会,造成税费流失,造成税费流失的,当日开票收款人员追缴或弥补;代收的各项税费现金,应时解入银行代缴专户,不得挪用,因挪用各项税费款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或辞退。

4、各工作人员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发现屠工或屠商故意抵制或逃避检验检疫、抵制或逃避缴纳税费处理不下故意闹事的,应及时报告县相关部门。

芷江县生猪定点屠宰场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3.屠宰肉鸭需要的法律法规

关于发布《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内贸易部(1996-4-8)阅869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1995-12-22)阅882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1995-2-20)阅352次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完善肉类卫生检疫检验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9-6)阅570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下: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1) 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 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国家鼓励和保护社 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 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2) 食品的卫生要求。

5.屠宰场的卫生由哪个单位负责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6.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可以对贩卖病害猪肉实行治安处罚的(注意是治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经营、加工、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应该不只这些,地方上肯定还有相应的条例、经营、加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

7.我国在食品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3 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9.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1.生猪在从购买点运回屠宰场的时候,应该静养八个小时,生猪静养的地方每头猪的空间要开阔一些,让猪得到充分静养,其好处是生猪在运送的过程当中受到的颠簸及疲劳以及来到新环境的不适应都会影响到猪体内排出的霉素,如果不进行静养屠宰的话,猪肉的质量与进行静养的猪肉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差别。

2.生猪在进行屠宰前进行淋浴工序,从待宰圈内出来的时候,人工赶猪,用比较软的工具拍打猪体,这里要注意的是(赶猪道一定要宽一些让猪都能看到对方,主要是为了让猪不要过度害怕),在屠宰前一定要进行麻电,在这里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生猪在麻电过程当中断尾骨,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我这里就不解释了,请到本站内(产品知识)当中查看其原因及解决方案。麻电过程是必须要进行的,这一点主要为了让不能出现过激反应。过激反应的猪,体内会分泌一种霉(毒素)会影响到猪肉的质量。在这个环节麻电过程当中,主要提到一点的是,有很多人用到三点麻,但是出现的问题是,猪屠宰完后,猪胴本发紫并有出水现像。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就到(产品知识)当中查询,这里就不一一解释了。

3.生猪进行刨毛前,烫池的温度要实行控制,不能过高。现在很多屠宰企业为了节省时间,把水温调的比规定水温要高,这样屠宰完后,猪肉发红,并且预冷效果也不是很好。

4.同步卫生检疫,这一点在屠宰中保证肉品品质的不出现重大问题的关键,这里进行猪的内脏检疫,有病的生猪会经过流水线滑到病体间,屠宰企业应该进行细致的人工检疫,确保不出现病体猪流入排酸间,这样会影响到其他排酸的生猪。

5.这里谈到排酸,在这里也说一下,一些小型屠宰企业如果没有安装急速预冷间的情况下,如果按规定要达到12小时。急速预冷情况下只需4小时左右。

主要方面就是这些,关于以后的冷藏等,这里就不首急说明了。这是笔者在一些大的屠宰场发现的问题,在这里说明一下,食品方面的安全健康,人身才会得到健康。放心肉工程需每一位公民监督,打击劣质肉品,打击非法屠宰。

屠宰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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