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艺术培训机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教育法律法规
如下列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2.培训行业有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行规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3.美术培训班规章制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美术培训班规章制度【篇一:美术班规章制度】皖西中学美术班规章制度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
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必须在上课前10分钟到达画室,由班长点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打电话向专业课老师请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每学期无故缺勤累计达4节将对其进行警告并通知家长,累计达6节,对其作开除处理并通知其班主任及家长。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为人诚实,爱护公物(如损坏教具、静物和室内外门窗等,按价赔偿)。
节约水电,随手关门关窗,风扇、灯具等。3、保持画室内外卫生整洁,值日生应在下课后尽快打扫好画室,清理垃圾,不乱涂乱画,不乱到垃圾、污水,保持厕所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废纸,保证画室里的画具排列整齐,铅笔灰要削入垃圾桶内,作业要及时带走,不得随意乱丢。
上课期间不得在画室吃零食。4、学习期间禁止抽烟酗酒,赌博、起哄、打架斗殴,杜绝一切扰乱画室正常秩序的行为。
拒绝粗口、脏话,拒绝有伤大雅的一切行为,言行文明礼貌,举止大方有度。5、保持仪容整洁,发式大方、不浓妆艳抹、佩戴首饰,不穿奇装异服。
不得将手机等通讯1122。.。
4.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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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求教
参考这个----------------------------- 上海浦东新区少儿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2005年7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少儿艺术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迎春路318号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 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 艺术类、体育类。
培训对象:成人、青少年、少儿。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浦东新区少年宫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 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㈠本中心理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理事会主任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会成员由 举办者推选,理事会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㈡本中心理事会由浦东新区少年宫主任 、培训中心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设理事会主任一人、委员四人,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㈢本中心的理事会任期3年。
㈣理事会成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㈤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校长; ⒉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㈡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㈠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理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负责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㈢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㈣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㈤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⒈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任; 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校长; ⒊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⒋制订发展规划; ⒌审核预算、决算; ⒍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㈥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主任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㈠培训中心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㈡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㈢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
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㈣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 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㈢招收受教育者; 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㈦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
6.艺术类培能不要办教育许可证吗
艺术教育机构不在民办教学许可证管辖内,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登记一下就可以了。国家这次重点查办教学资格证是针对传统文化课,重点是英语、数学、物理、化学、奥数等。这些个重点是整治这些没有能力的机构,也就是基本上都是没有办学资格证的。目的是通过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给孩子增添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当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艺术培训中心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艺术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是: 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等) 视觉艺术(绘画、摄影等) 造型艺术(雕塑、建筑艺术等) 视听艺术(电影,电视等) 语言艺术(文学等) 综合艺术(戏剧、歌剧等)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 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
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经营范围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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