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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3:12
本文关于湖南省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湖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

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

法律图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7-06-05】

2007年8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

国土资源政策法律-关于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若干建议

2011年2月24日 通过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有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2.湖南省娄底市2016年农民申请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娄底农村宅基地申请根据地方制定的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规定。

例如,娄底双峰县的《双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村内有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新宅基地。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一)农村居民符合法律规定分户(必须凭当地派出所的有效分户户籍资料)且无宅基地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只能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

(三)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引进重点投资项目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的;

(三)原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户口已迁出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宅基地的;

(六)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七)所申请宅基地权属不清楚的或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

(一)县城中心城区、乡镇中心镇区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布点要求,按照每户用地面积≤8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国道、省道两侧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娄底大道双峰段两厢土地500米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娄底大道双峰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按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4-6人使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7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园地、林地、荒山空地等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宅基地报审程序:建房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位置、地类、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户主会议讨论(或以户主签字的形式)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充分的,申请人填写《居民住宅用地申报审查表》基本情况,村国土资源协管员绘制宅基地定位平面图,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所在乡镇群工站审查,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组织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实地察看。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房用地批准书。

参考信息来源:/plus/view.php?aid=14171

3.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哪些行为属宅基地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

宅基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2)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3)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4)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5)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6)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7)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

(8)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4.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5.农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湖南省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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