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急救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跪求有关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相关法规
第一章 常见疾病诊疗 —、心脏骤停 指突然发生的生心脏有效排血量为零的状态,多见于心脏病,也见于其他系统疾病如窒息性哮喘、急性脑血管病、中毒、电解质紊乱、正重创伤等患者。
诊断依据: 突然发生的意识丧失。 大动脉脉搏消失。
呼吸停止。 心电图表现VF、VT或严重心动过缓或呈等电位线(心脏停搏)。
救治原则: 一、心室颤动 1.室颤持续则连续三次电击:能量递增为200、200~300、360J,其间电极板不离开皮肤。若电击后 心电图出现有组织电活动或呈直线则不必再电击。
2 .开放气道或气管插管。 3.便携式呼吸器人工呼吸。
4.标准胸外按压。 5.开放静脉通道,静脉注射肾上腺素lmg/次,每3~5分钟l次。
6.持续心电监护 7.可酌情应用胺碘酮150~300mg、利多卡因1.0~1.5mg/kg、硫酸镁1~2g。电击、给药、按压循环进行。
二、无脉搏电活动(PEA)和心脏停搏 1.开放气道或气管插管。 2.便携式呼吸器人工呼吸。
3.标准胸外按压。 4.开放静脉通道,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mg/次或静脉注射阿托品lmg。
5.持续心电监测。 注意点: 每次给药后静脉注射0.9%盐水20m1,抬高注射肢体20°~30°数秒钟,以加快药物到达中心循环,并不间断胸外心脏按压。
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可以气管内给药,剂量加倍,用10ml生理盐水稀释后注人气管,然后立即用力挤压气囊3至5次。 无电除颤器时,立即在心前区叩击复律,并随即开始心脏按压。
转送注意事项: 1.自主心跳恢复后,或现场急救已超过30分钟应立即转运。 2.在公共场合抢救心脏骤停时,不宜时间过长,可边抢救边运送。
3.及时通报拟送达医院急诊科。 yzszgr 2004-12-17 05:55 二、急性心肌梗死 诊断依据: 1.大多有心绞痛病史。
2.剧烈心绞痛持续时间超过半小时,含服硝酸甘油片不缓解。 3.心电图表现为相对应导联高尖T波、ST段抬高、T波倒置及病理性Q波。
救治原则: 1.吸氧。 2.生命体征监测(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3.开通静脉通道。 4.无低血压时,静脉滴注硝酸甘油15μg/分钟。
5.硫酸吗啡3~5mg肌肉注射或加人到25%GS20m1缓慢静脉注射或地西泮5~10mg静脉注射。注意吗啡的毒副作用。
出现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时给予相应救治。 6.嚼服阿司匹林150mg。
转送注意事项: 1.及时处理致命性心律失常。 2.持续生命体征和心电监测。
3.向接收医院预报 yzszgr 2004-12-17 05:56 三、急性左心衰竭 心力衰竭是由于原发的心机舒缩功能障碍,心脏超负荷或心脏舒张受限,从而在有足够静脉回流和血管舒缩功能正常的情况下,心排血量不能满足机体代谢需要的临床综合征,表现为静脉系统淤血,动脉系统和组织灌流不足。左心功能受损而致肺静脉淤血,进而引起肺水肿,有时数分钟即达高峰。
常见于大面积心肌梗死或心脏慢性病变的急性加重。 诊断依据: 1.病史:劳力性呼吸困难,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史,心脏病史。
2.临床表现:突然发生呼吸窘迫,咳嗽、喘息,咯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甚至不断涌出。病人被迫坐起,颜面发绀。
两肺内早期可闻及哮鸣音,硝晚出现湿性罗音。可有第三或第四心音。
心率加快,呈奔马律。可有心房颤动或室性早搏等心律失常。
初期血压可升高,可扪及交替脉。 救治原则: 1.纯氧面罩吸人,使动脉血氧饱和度达到95%以上。
对意识模糊或呼吸无力者可气管插管,甚至给以机械辅助呼吸(CPAP)或经鼻BiPAP(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 2.使患者呈半坐位,双小腿下垂。
3.含服硝酸甘油0.5mg,每3~5分钟1次,然后静脉点滴硝酸甘油,从10μg/min开始,10分~15分钟增加5μg~15μg/min,直至250pg/min。使收缩压维持在90~100mmHg。
对顽固性高血压或对硝酸甘油无反应者可静脉点滴硝普钠从2.5μg(min.kg)开始。 4.静脉注射呋塞咪40mg,若患者正在服用此药可先给80mg,30分钟后无效可加倍。
5.静脉注射硫酸吗啡2mg,注意此药可抑制呼吸,在老年人或COPD,患者中慎用。 转送注意事项: 1.保持呼吸道通畅。
2.持续吸氧。 3.保持静脉通道畅通。
4.使患者呈半坐位,小腿下垂,尽可能舒适 yzszgr 2004-12-17 05:58 四、高血压急症 指高血压病人由于情绪波动、过度疲劳等因素,脑循环自身调节失调,外周小动脉暂时性强烈痉挛,血压急剧增高,导致心、脑、肾等靶器官进行性损害等一系列表现。 诊断依据: 1.可能有高血压、肾炎、妊娠中毒等病史。
2.临床症状多样化,患者有突然出现剧烈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悸、烦躁不安、视力模糊、皮肤潮红、发热等症状甚至昏迷、抽搐,也有出现心悸、呼吸困难、急性左心衰、肺水肿、半身麻木、偏瘫、失语等症状。 3.血压急剧上升,收缩压超过26kPa(200mmHg)或舒张压超过17。
3kPa(130mmHg)。 救治原则: 在院前急救时以稳定病情,及时转送医院为基本目标。
高血压急症院前只处理症状(如高血压脑病症状),不处理原发病。 1.安慰患者及其家属,使其情绪稳定。
必要时给予地西泮(安定)等。 2.吸氧。
严密监测意识、瞳孔、生命体征等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 3.控制血压:院前的条件有限,时间短暂,对不伴有其他合并症、疾病的可使用缓和的降压药品。
但血。
2.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对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1. 关于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现按大类梳理一二。
2. 安全保护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原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3. 交通救援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等;
4. 应急管理类: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 医疗卫生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其内容包括总则、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扩展资料:
涉及护理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新生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涉及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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