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掌握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的法条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的法条有哪些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3.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性部门规章与政策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4.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查处计量、标准化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主要工作。
二、《产品质量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哪些法律保证?
《产品质量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的合作权益: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三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是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享有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诉等解决途径的权利。
三、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只负责"三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且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知道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吗?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各类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其它特殊指标或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号、商品条码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经营者必须执行的标准,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未按标准执行时有权投诉,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包括包装物重量吗?
根据《计量法》及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六、消费者如何辨别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1、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有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印、证;
2、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合格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质量投诉和举报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
根据规定,受理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生产经营中的质量纠纷,以及对危害国家、集团、个人合法权益的产品质量的举报。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个人私下交易的商品、无购货凭证的、无被投诉者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三包"期限、质保期限的、处理品、因使用不当而产生问题的、司法或其他部门已受理的、生产和经销者均不在本市的。
5.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产安。
6.工程实施过程总如何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质量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自我定位,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责任主体,所以质监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不要充当“老大”。
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责任主体都等质监站下结论,唯质监站的意见为最终定论,这里就有个风险,一旦以后出现问题,就会把责任推到质监站身上,因为施工单位是按照质监员的意见进行施工、操作的。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技术专家”,有技术问题、质量问题,让施工单位去找设计单位,找专家进行处理,质监员只要按设计单位、专家的书面意见进行质监就可以了。
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要跳出这个局限框框,要明白质量监督机构及质监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规避责任。
质量监督机构和质监员不是责任主体,不必代人受过,工作中应坚决回避不应由质监员承担的责任。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停检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验收标准及相应要求,在日常监督抽查过程中,设定检查范围,检查项目内容具体。
我们是以抽查为主,对抽查的内容进行记录,如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我们的执法监督行为应闭合,如果发现了问题因没闭合而出了问题,质监员是渎职,如果去了现场没发现问题,顶多是失职,所以执法监督活动的闭合很重要,特别是对于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危及公共利益的部位。当然不鼓励能发现问题却不去发现或者发现了问题却不提出来,严重失职也是要追究刑罚的。
监督过程中应以质量行为监督为重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分为静态质量行为和动态质量行为,静态质量行为容易检查,相对而言动态质量行为就显得有点隐蔽,所以,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应该放在动态质量行为上。
工程质量不是说出来的,也不是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出来的,是干出来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首先查看人员配备情况,到位情况,现场有没有人在管,要保证现场有人在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一个工程项目,质监员一共到位才那么几次,怎么可能凭那么几次抽查、验收就能保证工程质量,主要还是现场人员的管理,质监员到现场首先要查看有没有人在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管理的标准、目标是否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在质量行为方面不断监督他,督促他,甚至处理他,促使他提高质量意识,进而自觉履行质量责任。对于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质量行为都要去监督,只需要监督那些重要的质量行为即可。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质量和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按图施工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抽查资料、抽查实物质量、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质监员应熟识实体监督的依据、内容及监督重点,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千万不要到工地现场后,这里看看,那里望望,抓不住重点,最后提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起不到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及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内容及重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内容: 监督验收组成员组成和验收人员资格及竣工验收方案执行情况 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 监督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和功能性检测结果的合格情况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住宅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并做好督促整改和复查工作。
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协调验收各方协商处理,待验收意见一致后,重新监督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重点是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日常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质监员往往纠结于实体质量,偏重于实物质量的检查,这就又充当了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角色,这在内容上是远远不够的,在重点把握上也有偏差。
应培养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监督过程中起决定因素的是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应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应掌握扎实的工程技术及相应规范,具有掌握现代化监督工具的能力,能够准确发现、及时处置工程存在的问题,具有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情况的综合监管素质。
要解决问题,首先得善于发现问题,质监员进入施工现场要发现问题,就得先掌握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甚至规范的施工操作及常见施工方法。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每个质监员有培养计划,定期对质监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核,全面提升质监员的业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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