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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国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8:36
本文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危险废物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国家颁布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办法和管理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管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及处置等活动。 3。

职责 3。1生产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的收集及入库; 3。

2分析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因取样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及入库; 3。 3 运营中心负责对入库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管理; 3。

4行政中心负责联系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对危废品进行转移和处置。 4。

程序描述 4。1危险废物划分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溶剂废液、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和含溶剂废包装袋 4。

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流程 4。2。

1 原料来料时含有废包装袋; 4。2。

2固定物料液化工艺产生废导热油; 4。2。

3脱水脱醇工艺产生废沸石(废分子筛); 4。2。

4分析中心在产品罐和混合液取样检测时产生含溶剂废液; 4。 2。

5生产设备检修清洁过程中产生含溶剂废抹布; 4。3危险废物收集 4。

3。1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设备操作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出现影响人身健康的危废泄漏事件; 4。

3。2收集危险废物时正确使用器具,避免因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突发事故; 4。

3。3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交至仓库,交由危废管理员进行保管,入库时填写《废物入库记录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

3。4危废品收集点应存放充足的吸附棉、碎布等应急用品,作业员不定期查看应急用品的适用性; 4。

4危险废物储存 4。4。

1产生危险废物后应及时将废物转交仓库储存,产生部门不得将废物留存至一定量后再转交仓库,避免因储存不当发生事故; 4。4。

2仓库设置专门危险废物储存点,废物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乱推乱放; 4。 4。

3危险废物储存点应按规定张贴危废标识,标识内容清晰明了; 4。4。

4危险废物储存点地面应按要求设置围堰,围堰高度不低于10CM; 4。4。

5危废储存点应用隔离栏进行隔离,隔离栏外围1。5M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避免发生事故时,救援人员无法出入救援,日常管理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废储存点; 4。

4。6仓库储存的危废品达到一定数量后,危废管理员应与行政中心联系危废品转移处置工作。

4。5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4。

5。1行政中心根据公司危废品产生数量、种类及上年度危废品转移处置情况,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危废品转移合同,确保危废品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4。

5。2行政中心接到危废管理员要求转移处置危废品请求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危废品转移处置; 4。

5。3供应商转移危废品时应填写《废物转移数量明细表》,内容包含废物种类、数量等事项,并经危废管理员、行政人员及转运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4。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行政中心存档,以备查验。

2.危险废物管理有哪些制度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提供有关危险废物情况资料的制度。

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源头和基础,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为防止危险废物转移时产生污染的环境管理制度。即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指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该制度对经营单位的要求是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定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

4、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是指为使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责任,在其违反规定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时,由环保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一种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承担处置费用时,由环保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不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国家对危废的管理也特别严格。表现在: 一、制定危废名录及认定方法; 二、经营危废须经许可,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 三、产生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 四、分类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六、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七、转移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产生单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明知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在责任形式上,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生产中产生危废的企业,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严防风险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兼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94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际《170公约》。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公约》,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于1996年颁布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宗旨是安全使用化学品,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与健康。 1997年国务院第216号令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此《条例》又进行了修订。

2001年国家经贸委[ 2001年第30号]公告《发布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2月l7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第355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第352号令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6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规范管理上从1986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则: 1990年颁布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第六号令); 1995年颁布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劳发[ 1995156号); 1986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1986); 1987年颁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BJ 16-1987)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建筑设计提出规定。 该标准几年来不断修订,目前执行2001年版(自2001年5月1日执行); 1988年颁布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1988); 1990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 1992年颁布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 1993年颁布了《剧毒物品品名表》( GA 58-1993); 1995年颁布了《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GB 15603-1995); 1996年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999年颁布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 2000年颁布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6483-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12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2002年颁布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2002年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路剧毒物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1日)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8日) 2005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l2月16日) 2005年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5年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颁布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5.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在工厂产生的有害废弃物要定期处理,如果是定

有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除了上述之外,当地还有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文件。

目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废旧节能灯管包括其中,听说还未建立全国性、标准化的回收体系和制度,你可参照上述的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交给持有相应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管理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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