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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近五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9:12
本文关于深圳近五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近五年国家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2.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新政策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

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

3.今年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4.近期有哪些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例

11月1日,将有20余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如下:

建设部发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明确了具体抗震防灾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实施中药材GAP认证,是国内第一次立法从源头上控制中药材质量,以保障中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氯胺酮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任何非定点企业及个人不得生产、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别规定认证机构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认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不得招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的人员等六类人才出境。

国家发改委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等五种垄断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对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加强管理。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规范了进出口货物申报行为。

国务院发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修订)》,加强了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的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境水生动物的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进境检验检疫程序和处理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我国近五年有哪些法律法规出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6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12-2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12-0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12-0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01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12-01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12-01 ·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问题的解释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3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6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12-2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12-0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12-0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6.最近颁布了那些新法律

一、全国人大的法律法规(2007年8月30日以来)准备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12-29 2008年3月1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12-29)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12-29) 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7-12-29) 2008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12-29) 2008年5月1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2007-10-28) 2007年10月28日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10-28)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 2008年8月1日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2007年9月以来颁布解释、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3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1-14)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 2008年3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008-1-10)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10)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008-1-2)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07-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10-25)

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07-9-17)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2007-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8-15)

7.最新的深圳交通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深圳近五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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