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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20:06
本文关于白酒生产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农村烧酒作坊新政策

以四川为例:

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不得销售。

第十条 酒类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酒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加强酒类检验工作。

酒类生产者可以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验酒类食品质量,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酒类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有保质期规定的,应当如实记录保质期。

酒类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酒类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扩展资料

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酒类食品;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酒类食品;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酒类食品冒充合格酒类食品;

(四)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酒类食品;

(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食品;

(六)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发布

2.白酒行业政策法规环境分析

塑化剂拟订新规:白酒标准大大高于食品标准 据酿酒行业政策了解,4月10日,白酒上市公司集体一扫阴霾,全线飘红。

我国酿酒行业政策及环境分析显示,到收盘时酿酒造酒板块以平均涨幅3.08%引领整个行业板块。在行业进入消费淡季,白酒板块为何逆势而上? 当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马勇关于白酒塑化剂标准两月后将出台的消息再度引发地震。

深受塑化剂风波重创的酒鬼酒涨停,创下了开年以来第一个涨停板。 当日马勇答复记者,并没有提及白酒中的塑化剂限量值出台的具体时间。

他表示,制定白酒中塑化剂限量值,应该不同于卫生部551号文件适用于排查是否人为添加塑化剂目的,而是对白酒生产企业提出产品中的塑化剂控制指标。因此,不能与551号文件规定的限量值进行从宽或从严的比较。

记者从香港食品安全中心官方网站查实,2015年2月,香港政府已率先订烈酒中塑化剂成分的行动水平(应考虑采取防护行动的剂量水平,即限量值),为每公斤烈酒DEHP含量为5mg/kg,对超过行动水平的要调查。此前,香港食安中心关于食物含DEHP的行动水平和卫生部551号文的限量一样,为1.5mg/kg。

这意味着,烈酒限量标准大大高于原本的食品限量标准,为后者的3.33倍。 管控白酒塑化剂 马勇对白酒塑化剂有关疑问的书面答复称,对于食品中风险物质的危害,科学上常用“每天每公斤体重半数致死剂量,即LD50值”来衡量一种物质的毒性。

其数值越低,毒性越大。出现在部分食品中含量相对多的两种塑化剂DEHP和DBP的LD50分别是30.6克和8克。

其他几种常见物质的LD50分别是:水90克、食盐3克、酒精3~7克、蔗糖29.7克、维生素C 11.9克。可见,从LD50看,食盐、酒精等物质的安全风险高于DEHP和DBP。

他在文中称,从塑化剂风险管理的角度,单独制定白酒中塑化剂标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并不明显。但是,从便于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和消除公众恐慌出发,制定白酒塑化剂临时限量值,用于判定白酒是否可以上市销售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他认为,制定白酒中塑化剂限量值,应该不同于卫生部551号文件适用于排查是否人为添加塑化剂目的,而是对白酒生产企业提出产品中的塑化剂控制指标。 551号文即2011年6月,由卫生部签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这份文件依据《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规定塑化剂DEHP、DINP和DBP的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此前记者致电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其专门负责制定白酒塑化剂标准的工作人员说,塑化剂在白酒中的限值标准制定确实在计划中,但时间和标准不方便透露进展。 事实上,2014年12月12日,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台湾地区塑化剂事件后,卫生部门安排了对重点食品开展这方面的监测。

监测有两个目的,一是了解我国食品中的塑化剂迁移或者是污染,是否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况。二是为制定标准积累经验,因为各个国家都没有这方面的标准。

马勇在这份书面回复中也表示,近两月来,相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单位,正在收集风险评估数据,参考借鉴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资料,结合白酒塑化剂现状,研究制定相应的临时限量值。

3.中国白酒政策

近年来我国的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粮食白酒降5%,薯类白酒提高5%。

申办散装白酒出售各项证件办法:销售散装白酒需先到辖区工商所核名称,因你只卖酒,不涉及生产,只需到区工商局食品科办理流通许可证后就可办理经营执照。你如果要做成包装酒销售,必须取得合法的商标名称和标识,具体可向区工商局联系。你销售酒,需交纳增值税,可向区国税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

4.白酒生产需要哪些证件

白酒是食品的一种,所以生产白酒需要正规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酒类流通证,白酒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相关法律: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酒类管理办法》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现在已经不能新办理白酒生产许可证了,因为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项目》的规定,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所以想要获得白酒的生产许可证,只能购买已获证的白酒生产企业,将整个企业购买下来,进行股权转让,一般不能搬迁,具体可以咨询目标当地的食药监局。

扩展资料:

拟出新规

商务部2012年11月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须填酒类流通随附单

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经营者应建《随附单》台账,如实记录酒类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售货日期(限批发商)、供货方名称、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同时《随附单》台账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供货方若无《随附单》,酒类经营者不得购买。

禁止流动卖散装酒

意见稿还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惩罚力度

意见稿还规定了惩处力度。如:对于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和骗取《随附单》,或向无证件供货商购买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酒类商品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或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私自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禁止的酒类商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30000元以下罚款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食品生产许可证

5.无许可证生产白酒违反什么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白酒生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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