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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律法规关于罚款的

时间:2021-05-05 20:24
本文关于注安法律法规关于罚款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设定。

(1)资格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停止、吊销、撤销行政责任主体从事相关活动的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这不仅是指依照某个或者几个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凡是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资格罚的规定的,都可以实施处罚。

(2)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处以行政责任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实施财产罚的企业主体,不以其所有制不同而有所区分。 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财产罚的,不论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有何不同,都要对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为了配合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实施六种违法行为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建筑工程对于安全罚款国家法律是否有规定发多少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3.注册安全工程师关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有哪些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

4.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种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骗取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注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违法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分 在注册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对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5.劳动法 对于罚款的有关条例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注安考试中的法律都有哪些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第一节 法的特征和分类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 二、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二、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二、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了解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的职责; 二、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三、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三、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三、了解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四、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二、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四、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五、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六、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三、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掌握职业病的范围; 二、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三、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四、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一、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 二、熟悉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熟悉停产整顿的规定; 四、了解关闭煤矿的要求; 五、了解违反本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了解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二、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二、了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三、了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四、熟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五、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掌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三、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掌握特种设备的范围; 二、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三、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四、掌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五、了解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7.在我国法律上只有那些部门可以罚款和收取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所以根据以上两条,企业什么的肯定没有罚款的权力。学校呢,比较特殊的主体看他以什么名义收罚款,不过学校一般也没有说处罚款的权力————————

然后,再详细点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注安法律法规关于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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