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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20:42
本文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法制管理的法规名称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号颁布日期:19870401 实施日期:198704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店业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 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2 引用标准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见表1、表2)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项目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温度,冬季 >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相对湿度,% 40-65 风速,m /s ≤0.3 ≤0.3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mg/m。

2.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阳春雪浪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一章 公共场所的概念与卫生特点1.公共场所的概念与卫生特点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是公众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场所;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封闭式(如宾馆、电影院等)或开放式(如公园、体育场、游乐场等)的公共建筑设施:是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度假、娱乐、交流、交际、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从卫生角度来看,公共场所的主要特点是: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传染源:设备及物品供人群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公共场所卫生涉及环境卫生学的许多领域,包括空气卫生、饮水卫生、室内卫生以及噪声、采暖、公共用品等卫生问题。

公共场所卫生就是应用环境卫生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自然的或人为的各种公共场所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阐明其对公众健康所产生的影响,提出建议利用和改善的科学依据,制定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拟定改善公共场所环境应采取的卫生措施与监督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公共场所种类很多,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以下7大类28种:也有学者根据公共场所性质作出如下分类:第二章 公共场所消毒与卫生管理②从业人员管理b.手的。

4.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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