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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21:54
本文关于春节期间安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物业行业春节期间的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安全管理规定一览 第一条签订安全普查计划书 《标准》原文: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因为房屋及其设施是否安全,不能仅凭目测,需要相应的设备和标准来检查,这应该是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而且其必须有检测检验的资格。所以建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先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顾问,然后与物业公司协商签订一个关于安全普查的计划书。

比如每年普查的具体时间、普查哪些方面、按什么标准等等内容都要事先以文字的方式规定好,避免普查流于形式,变成每年走走过场。 第二条约定报修服务的质量 《标准》原文: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这完全是物业管理合同应该规定的内容,建议业主们直接将此条写入物业管理合同。同时约定服务的质量和态度:如果一个人值班,三个业主报修,怎么办?半个小时到不了场,怎么办?各种修理分别应该在几小时内完成?解决不了的如何进行赔偿等。

第三条超标准收费有罚则专职管理 《标准》原文: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物业公司应该与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业主个人无权就共有资产的管理事宜委托他人。

服务标准最好能约定,如果超标准收费,要受什么样的处罚。 第四条管委会调查物管满意率 《标准》原文: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80%。

曾经很多小区的调查表,是由物业公司自己填写的。调查表要确保发到业主手中,由业主亲自填写。

还要写鉴定,超过一定比率不满意可以换物业公司。建议这项调查由管委会来做。

如果可能,让公证处参与调查会更有可信度。 第五条危险索赔要写入合同 《标准》原文: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什么叫相对封闭?在与物业公司签约时要注明小区的哪道门全天有专人值守,什么时间段有几个人在岗。 什么是危及业主安全处?国外一般规定高层楼群周围两米都属危险处,包括井盖也应该有危险标志。

倘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清扫规定是最低标准 《标准》原文: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一次清扫恐怕不足以保持服务范围内无杂物,业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每日清扫的次数,也可以约定杂物出现多少分钟内必须清除,谁来评价“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其标准又是什么。

不过怎么签订合同都应该将违约责任写清楚,就是说如果达不到保洁标准的话,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或者其他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的标准或者规定一般都会形同虚设。 楼梯扶手、栏杆等虽然不像汽车那样容易招灰,但是一周一次怎么说也很难保持起码的卫生。

清扫次数、具体时间和方式最好还是由业主自己在合同里约定,不同地方也可不同对待,不一定一刀切。 第七条统一消毒费用有出处 《标准》原文: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这条规定对业主的身体健康很有好处,但要约定这笔开支由谁出。政府如果有规定,当然按政府规定。

但在政府没有相关规定时,业主希望小区也要进行消毒,那么一定要将此项工作的要求和费用的出处签到合同里,否则物业公司可以不做此项安排。 第八条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地点 《标准》原文: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无论如何,社区内都不应该随意堆放垃圾,应该指定这些垃圾堆放的地点。而且三天太长,尤其在夏季,当天清理比较好,我们不能给SARS之类的病毒提供太多可能的传播机会。

第九条电梯无故障不间断 《标准》原文: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室,并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他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

关于电梯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和全面了,物业管理委员会还可以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与物业公司具体协商制定电梯的运行时间。比如本小区经常夜生活的人多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电梯运行到很晚的,双方完全可以商定24小时不间断运行。

还有设不设电梯工,如果不设是不是应该降低物业费呢?这些都可以协商解决。 Re:物业安全管理规定一览 3.巡逻时间及规律 (1)时间安排 值班岗保安实行24h值班制,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晚班:2 4:00~8:00;早、中、晚三班每10天依次轮换一次,即每月10日、20日、30日为倒班日。

(2)小区巡逻 ①巡逻周期:20min一次,每小时打卡一次,每。

2.急求一份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容包括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

1.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三级安全责任人要对所属工作场地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严格检查,各三级安全责任人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检查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管理。

2.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对所属部门保管的贵重物品、仪器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检查落实,确保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存放保管安全。

3.对易燃物品和化学药品的使用和存放情况要进行认真清查,各类气体、液体要妥善封存保管,不得泄露,更不得随意丢放,暂时不使用的物品要集中存放,并远离电源和火源。

4.要加强对各种电器设备、易燃物品等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修,确保用电安全。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使用各类设备仪器,不得违规使用电器、电炉等设备。仪器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5.各研究室、实验室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彻底清扫本研究室、实验室及个人工作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春节是千家万户喜庆团聚的日子,也是火灾频发的时期。因此,保卫部再次向全院职工家属提示预防和消除家庭火灾隐患的6种办法。

一、增强防火意识,在春节前夕对家中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将家中及过道、楼梯口等处的杂物、树叶等易燃可燃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杜绝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加强对老人和儿童的监护,避免他们单独行动,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严禁在院属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正确使用家中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线路,严禁超长时间、超负荷用电及使用电器,及时将插销拔下,断开电源。严禁在电源及电路周围堆放易燃物品。

四、加强对火种的看管,严禁在厨房及炉灶周围堆放可燃物品,必须在有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炉灶,并做到人走火灭。

五、在出行及探亲访友前,必须对家中关键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特别是查看电源、燃气、电器、水管等设备是否关闭和安全。

六、加强对房屋及经常出入建筑物构造的熟悉,了解疏散通道,如果有必要应组织家人开展一次安全逃生演习,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成功逃生。

总之,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监督职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春节期间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保卫工作的万无一失。

3.国家已制定了哪些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燃放三原则

1.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2.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

3.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

-主要禁放区

1.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2.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输、变电站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4.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4.节假日今年春节应该放几天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中国网 时间: 2008-12-10 发表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

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天。 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5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五)。

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

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

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

5.我国对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的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扩展资料

对违法燃放烟花的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

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规定传统节日放假的法律文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我国节假日包括三类,其中有两类为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类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7.节日放假属于哪个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春节期间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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