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2.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3.求幼儿园的相关法律政策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 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 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 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
这些 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实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 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 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 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 活动的室内吸 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 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 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 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幼儿 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 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 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 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 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
4.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依法治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幼儿的能力,5月7日下午,当代之星幼儿园对全体教师进行了题为“幼师法律法规及师德”的培训培训一共分为三部分: 一、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条例、了解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及幼儿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师德的培养;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养基础法律素养。
培训中,易园长运用了一些一线教师较为容易遇见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幼儿园劳动合同的争议、幼儿园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预防、与家长沟通的技巧等几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通过这样结合实际的案例培训,让我园的每一位老师在轻松的氛围中熟悉了法律法规,增强了自律意识。
同时也学习了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们的老师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必定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能保护自己,规避风险,也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5.目前幼儿园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际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幼儿园工作规程》
6、《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8、《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9、《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6.幼儿园相关法律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法律上讲,你们应承担责任。如果你们能举证证明你们已经尽到了管理、照顾的责任,你们可以不再承担责任了。
7.幼儿园涉及到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一、领导班子工作制度 1、领导班子除开好各种例会外,要针对随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领导班子成员各负一个部门的工作,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每月末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3、凡幼儿园的大事、难事、群众关心的热点事要集体研究决定,按程序办理。
4、上级机关安排的重要工作和幼儿的大事要齐抓共管,统一协调好各方面力量,形成步调一致的局面。 5、各个部门领导都要树立为保教工作服务的思想,推进保教质量的提高。
6、领导成员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关心员工,服务员工,热情为员工排忧解难。 二、园长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执行上级的批示和决议,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纲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团结全园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的教育任务。
2、负责安排幼儿园人事,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园风,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教职工队伍。 3、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管理好全园财务工作,合理安排经费开支,积极加强设施建设,改善办园条件。
4、订本园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和领导全园的保教工作,并加强落实、检查、总结,不断改革创新,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5、定期召开园务会、全园教师职工会议,协调各部门关系,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发现问题即时解决,切实帮助改进工作。
6、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关心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创设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7、负责园舍、设备、财产、绿化的长远规划及基建维修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园条件。
三、副园长工作职责 1、协助园长抓好园务工作的管理,园长外出时,由副园长主持日常工作。 2、协助园长提高教师政治业务水平,组织好全园的教研活动并抓好各教研小组的教研活动。
3、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园教育工作计划和业务学习计划,指导各班级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帮助教师进行活动主题的制定和实施。 4、管理幼儿园日常教学工作,经常性与教师开展交流活动。
深入班级,摸清教育现状,指导教研活动,组织公开教学,不断提高教师群体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能力。 5、协助园长指导全园的日常保教工作,做好各类常规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6、抓好园内教科研工作,组织好全园性的教学观摩活动,抓好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 7、协助园长开展好家长工作,办好家长学校。
8、管理好教育教学资料及教学功能室的工作和教材教具的添置工作。 9、优质高效地完成教育局下达的教研任务,做好对外公开教学和外出参观教学研究活动的安排。
10、领导幼儿园日常教育活动,坚持经常性进班听课、看活动,协调好幼儿园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 一、安全制度 1、各岗位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时时处处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各活动室的布置均要考虑幼儿的安全,危险物品及消毒洗涤用品要远离幼儿,电源插座要高出地面1.7米以上。主班教师要每天检查安全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3、严格每日晨检、午检,确保幼儿不携带利器等易伤害幼儿的物品;幼儿自带的药品要由主班教师管理,并按家长的要求给幼儿服用。 4、严把幼儿离园关,不将幼儿交给陌生人,防止坏人冒领幼儿。
5、户外活动时,要有秩序地组织幼儿进出教室门口,防止幼儿因拥挤或其它原因摔伤。 6、食品、开水要适当降温后方可端给幼儿。
员工在打开水、端热饭时要避开幼儿,保温桶要有保护措施。 7、各种器材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8、要采取防范措施,不得让幼儿进入食堂、锅炉房等不安全地方。 9、禁止包括本园员工在内的任何人在园内骑自行车、摩托车。
10、各位教师要看好门户,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 二、考勤制度 1、全体教师都要按时上班签到,主班教师要提前五分钟上岗签到,不签到者按迟到处理。
2、全体教师都不得早退,主班教师要等幼儿全部被家长接走后方可离岗。 3、请病假、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上午9时前不请假者计旷工半天,下午3时前不请假者计旷工一天。 4、未经领导批准,集体活动未结束提前退出者计早退,活动刚开始即自行退出者计旷工。
5、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外出,因工外出必须向领导请示,否则计旷工。 6、连续休假、请假,连续计算,不除周六、日。
7、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者须经领导批准。 8、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而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计算。
三、教研工作制度 1、园长每学期开学时要负责制定好活动计划,并认真安排。 2、各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平时的备课、研究等工作。
3、每学期要进行两轮评教评学活动,对每位教师的基本技能、组织活动等情况进行评议。 4、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教研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经验材料的教师要给予奖励。
5、每学期都要评选教学能手,连续两学期被评为教学能手的教师,除在本园张榜公布,给予奖励外,要向县局推荐。 6、园长要定期检查各班教研活动开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7、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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