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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6:36
本文关于转账支票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支票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2.支票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3.支票管理有哪些规定

支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关键,为维护财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支票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制订本制度:一、办理支票结算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

二、签发支票须办理登记手续,写明用途及预计金额,经学院授权的“一支笔”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领取转帐支票。经办人领取支票后,务必妥善保管,尽快办理业务,三天内将手续完备的发票及支票存根缴财务处报销。

三、经办人不得将支票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否则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支票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对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四、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严禁将支票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错填支票、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由专人妥善保存。五、财务人员收取支票、汇票时,要审核支票、汇票的真实性、可承兑性,确属可承兑的方可受理。

六、银行返还的结算单据,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请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方可入帐。七、每月定期与银行、财政的对帐单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将预算外资金及时到帐。

八、妥善保管各种支票,对银行帐及余额要严格保密。各种印鉴由财务科专人保管,不允许一人既保管印鉴又保管支票。

九、为及时准确掌握资金支出情况,杜绝空头支票的发生,支票借用须在3日内归还,逾期按票额的5%~10%对当事人实施罚款。十、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对职工个人支付工资、奖金、福利费、差旅费,以及购买农副产品和结算起点在300元以下的开支使用现金外,其它应办理支票结算业务。

十一、为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报表,不影响下月拨款,原则上每月25号以后停借支票。

4.支票管理有哪些规定

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

(4)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5)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账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宇样)。 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的”基本格式如表4-2(略)。 (6)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

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账,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7)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账,了解未达账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

(8)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各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为防止发生诈骗和冒领,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账手续。

遇例假日相应推后发货时间,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银行休息无法办妥收账手续进行诈骗。 (9)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5.开支票有哪些规定

现金支票只能用来提取现金,收款人写上提款单位的名称,出票人与背书人都盖上提款单位的印鉴,带上经办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就好了

转账支票只能用来转,收款人写上收款单位的名称,盖上出票人印鉴,右上角划两横斜线,把支票头剪下交给收款单位就行了,如果自己到银行转账的话就填上银行进账单到银行前台办理就行了

1.公司:填清楚收款人名、大小写金额、银行帐号、用途,支票正面盖齐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给收款单位就可以了,背面无需盖章;(转帐的支票)

2.个人:填清楚收款人名、大小写金额、银行帐号、用途(注意,用途填写是有规定的,如农副产品、差旅费等都可以),支票正面盖齐单位预留银行印鉴,背面盖预留的财务章或公章,给收款人就可以了。^_^

6.支票的使用规定

(1)支票的使用范围。

按照规定,凡是在银bai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有效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之一证明。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

签发空头支票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支票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

如果屡次发生;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转账支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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