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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7:12
本文关于关于煤炭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煤炭法法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题名

正题名: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副题名及其它说明题名信息的汉语拼音: mei kuang an quan sheng chan fa lv fa gui hui bian

责任者

第一责任说明: 曹长武主编

其它责任说明: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编

个人名称: 曹长武

年代: 1937~

责任方式: 主编

个人名称汉语拼音: cao chang wu

出版发行

出版地: 北京

出版者名称: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

分类号: D922.549

ISBN

ISBN: 978-7-5066-5121-9

定价: CNY85.00

载体形态

数量及单位: 621页

尺寸或开本: 26cm

提要、文摘或全文: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综合性法规政策三个部分,收集了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共63件。曹长武 - 1937~,曾任职于山东电力研究院,全国煤炭及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著有《动力燃料测试技术》、《电力用煤采制化技术及其应用》、《环境保护》等

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 /dictionary/index.asp 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

关于煤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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