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辐射类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2.我国放射性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有哪些
具体的还是行业标准和规范条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献也不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节选)、《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3.做放射性环评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GBT+15950-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
GB+6763-198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4.中国关于光污染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
扩展资料
法律空白点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
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
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
到现今为之,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有专门环境立法,如《水法》、《森林法》等,但都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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