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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歧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9:18
本文关于招聘歧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有哪些规定

规定很多。大部分是指平等就业。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行业歧视触犯哪条法律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2015年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招聘员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招聘员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参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人员招聘

人员招聘是组织及时寻找、吸引并鼓励符合要求的人,到本组织中任职和工作的过程,是组织运作中重要一个重要环节。

组织需要招聘员工可能基于以下集中情况:新设立一个组织;组织扩张;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结构;员工因故离职而出现的职位空缺等等。

通常有内部提升和外部招聘两种途径,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势。人员招聘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并遵循必要的原则进行。

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就业歧视有哪些

很多。例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就业不受歧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就业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哪些行为构成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有何法律责任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就业歧视的基本规定。

现实中,劳动者可能受到的就业歧视不仅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还包括地域歧视、疾病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 实践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经常可以见到有的单位公然打出不招某地人的招聘广告,或者隐讳一点写“本厂某省人已经招满”;尽管国家已明令禁止体检乙肝五项,但是仍然有不少单位改以所谓“员工自愿申请检查”等方式来达到相同目的;至于招聘广告中普通职位也要求“男身高1。

75米以上,女1。65米以上”并“相貌端庄”的情况。

其实上述内容都属于就业歧视的内容,只不过由于立法滞后及法律责任的缺失,受追究者极少,多数用人单位对就业歧视问题尚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那么,用人单位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就业歧视行为发生在招聘录用环节,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应聘所产生的费用等,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外,部分地方法规对就业歧视问题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 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违反地方法规的规定,还可能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6.单位招工有什么法律法规

可以参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7.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

男女平等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劳动就业上,就是妇女拥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中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8.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就业歧视有哪些

很多。例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就业不受歧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就业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招聘歧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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