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国内健身房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上海市健身房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
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
2.上海市健身房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
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
3.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介绍: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1、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3、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4、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5、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7、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8、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9、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百度百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百度百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4.健身俱乐部管理规定都有那些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体育健身活动繁荣、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健身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健美运动竞赛、表演及技术培训工作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人教练
是在群众性健身消费和体能锻炼活动中从事健身健美指导、知识技能传授等活动的对雇主个人直接负责的健身指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健身私人教练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健美运动。中国健美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中国健美协会按照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开展私人教练有偿服务和锻炼指导活动。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健身私人教练进行管理。各地方健美协会协助本地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获中国健美协会国家级健身指导员称号和一级健身指导员称号两年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健美协会申请私人教练资格。
(一)填写《中国健美协会健身私人教练申请表》。
(二)中国健美协会健美专项技术培训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通过资格审核者参加中国健美协会组织的资格培训,完成中国健美协会规定的健身私人教练理论和实践课程学习。
(四)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健美协会授予健身私人教练称号。
第六条 健身私人教练等级分为八级,最低级别为一级,最高级别为八级。申请一级以上资格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满健身私人教练资格一年可填写中国健美协会《私人健身教练晋级申请表》,由所在健身俱乐部提出意见,报中国健美协会。
(二)参加由中国健美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晋级考试。
(三)经考试合格,由中国健美协会发给上一等级证书。
(四)健身私人教练的晋升必须逐级进行。
第七条 各体育局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或健美协会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私人教练进行管理,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国健美协会“健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可根据中国健美协会的培训计划组织健身私人教练培训活动。
第九条 中国健美协会承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外培训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私人教练培训活动:
(一)教学人员必须具备中文教学能力和多功能媒体教学能力,非华人教员的中文水平必须达到中文六级。
(二)有在中国内地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中文简体字版的培训教材,音像教材中不得出现有违中国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的内容。
(三)培训班的面授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理论授课时数不少于50学时。
第十条 健身私人教练依照下列规定从事健身指导工作。
(一)从事普及和宣传健美运动的指导工作。
(二)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等有偿服务。
(三)按中国健美协会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健身私人教练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给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当地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由当地主管部门报请中国健美协会撤销其健身私人教练称号,并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07年我国所新颁布的体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6日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经营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正)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公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体育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和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监督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开展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农业、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相关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第五条 推进体育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社会团体运作,社会各方面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机制,促进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产业发展。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各类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和实施方案,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市、县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省适时举办民族传统运动会。第八条 建立以体育社会团体、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组织、指导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编创、推广科学文明、简便易行的体育健身方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城市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区内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引导、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体育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体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采取措施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引导、组织农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科学文明的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群众体育竞赛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公民科学健身。第十四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从事群众性体育运动技。
6.全民健身的条例出台
2009年8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全民健身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酝酿已久的《全民健身条例》即将出台,届时全民健身将有法可依,得以长效化。
自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中国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但全民健身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与国家有关部委就制定《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文字部分已经基本成熟。该条例的制定、颁布将为为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奠定法律、法规基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这一征求意见稿还表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免费提供健身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刘鹏表示,在《条列》的指引下,总局将继续加大建设群众身边的健身场所;继续加大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工作力度,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范管理,将之纳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范畴;将继续结合各地区特点,加强群众身边体育活动的组织。
7.健身器材执行使用哪些法律法规
健身器材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1、GB 17498-2008 ――――――《健身器材 室内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 19272-2003 ――――――《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3、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第1部分》 4、EN957标准——EN957-1:2005、EN957-5:1997、EN957-6:2001、EN957-9:2001部分。
5、GB 23176-2008 ――――――《篮球架》 6、JB/T9186-1999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工艺规程》 7、GB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8、EN957-ASTM ――――――《各国健身器材测试比较》 9、QCGM/14-Exercise Equipment《澳大利亚健身器材检验/测试》 10、REACH法规 ―――――――美国关于材料危害物质含量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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