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5:00
本文关于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

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规定,"三史"教育是指什么

是指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不分裂民族;(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扩展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3.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要求是: 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既承接了历史上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又吸纳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内涵更加丰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献身于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爱国主义包括着情感、思想和行为三个基本方面.其中,情感是基础,思想是灵魂,行为是体现.爱国主义不仅代表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情感,更体现为现实的义务和责任.脚踏实地,做忠诚的爱国者,应当成为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基本追求.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起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爱自己的国家爱国主义,是指历史地形成的忠诚和热爱自己祖国的思想和感情,是人们忠诚、热爱、报效祖国的一种集情感、思想和行为于一体的社会意识形态.集中地表现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为保卫祖国和争取祖国的独立富强而献身的奋斗精神.做坚定的爱国者 教学目的和要求 阐述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和爱国主义情感性、传统性、阶级性、时代性特征, 培养大学生的爱国热情,教育大学生做坚定的社会主义爱国者.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爱国主义的历史类型.当代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 难点:在新时期、新阶段,将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转化为爱国主义行动.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 第一节 爱国主义是宝贵的精神财富 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2.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3.爱国主义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二节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1.爱国主义的时代特征 2.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基本特征 3.保持健康向上的民族心态 第三节 做坚定的爱国者 1.弘扬民族精神 2.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3.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是什么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

6.如何维护民族团结

一是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对发现问题、群众要求和意见及时研究处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定期不定期检查民族团结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是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妥善处理好各类问题,特别是民族宗教问题,坚决避免将各类问题扩大化. 四是充分相信和依靠基层组织,发挥其在维护民族团结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伤害族感情和对宗教的感情. 六是重视日常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使各族人民学法知法守法. 七是积极开展“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活动,营造各民族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l)将民族团结的原则明确地写入《共同纲领》,历次《宪法》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团结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旧的痕迹.50年代,国家还组织慰问团,访问团,并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增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3)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断地增强了民族团结.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逐步形成了层层召开,定期召开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首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民族团结正在成为一种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5)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分裂斗争,打击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团结和教育了各族人民,使各族人民在尖锐复杂的斗争中提高了对分裂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 (6)及时地,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族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工作一是经济建设,二是加强团结.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7.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义、制度及法律保障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对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中华民族富有爱国主义传统.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推动我国是和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的共同的精神支柱.

第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之一.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国家的完全统一是民族复兴的重要标志,没有国家的完全统一,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复兴

第三,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价值投资宁沪高速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